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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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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不断提高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中组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工作细则》答记者问
 
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公开发表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细则》修订工作、贯彻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自1990年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党员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与时俱进对《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一是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20多年来,我们党5次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5次修改党章,都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2013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相关文件,对严格发展党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三是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发展党员工作实践中创造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办法,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
修订后的《细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这次修订,保持了《细则(试行)》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修订后的《细则》共有7章44条,主要修订内容是:依据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
修订后的《细则》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二是体现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总结实践经验,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吸收进来。五是强化党组织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六是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
 
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是2013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时提出的,中央办公厅有关文件中作了明确表述。这次修订,将十六字总要求写入《细则》总则。准确理解和把握十六字总要求,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以控制总量为重点,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二是以优化结构为关键,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三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四是以发挥作用为目的,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十六字总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准确理解,全面把握。
 
问:《细则》是如何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的?
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修订《细则》时,我们注重在发展党员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等方面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一是严格标准,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党员政治上的先进性和素质上的全面性。二是严格培养,在发展党员的每一个环节,都强调必须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三是严格程序,进一步突出了党组织的把关作用。四是严格责任,细化了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问:发展党员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思想入党,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保证。《细则》在党员标准上明确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在培养教育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细则》还强调,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问:《细则》在发展党员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答:严格、科学、规范的程序是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保障。修订后的《细则》保持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同时根据新的实践和探索,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主要有:一是在申请入党环节,增加了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规定;二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环节,增加了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三是在发展对象的确定环节,增加了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四是在预备党员接收环节,增加了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的内容;五是在预备党员审批环节,增加了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规定。通过这样修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更加严格、科学、规范。
 
问:《细则》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是如何规定的?
答: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5亿左右,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作出规定十分必要。《细则》主要从4个方面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明确:一是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环节,明确了流动人员既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二是在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环节,规定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要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三是在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环节,对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对原所在党组织和接收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责任进行了明确。四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问:《细则》对强化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强化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方面,《细则》作出了4项明确规定: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四是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求上级党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问:《细则》是如何强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的?
答:《细则》第六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问:中组部对贯彻落实《细则》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细则》的颁布实施,是党员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细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央组织部近期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分管发展党员工作的负责同志全部培训一遍,各级党组织也要逐级开展培训,确保对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党务工作者全部进行一次轮训。下半年召开座谈会,对深入贯彻《细则》进一步提出要求。修订出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具体解答基层在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2015年上半年,中央组织部将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细则》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人民日报》2014年6月12日)
 

质量是发展党员的生命线
《人民日报》评论员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中办近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质量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只有贯彻执行好《细则》,才能把好发展党员入口关,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政治标准是首要。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任何时候,都要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衡量一个人政治上是否成熟、能否加入党组织的第一标准。考察发展对象政治上是否合格,关键看他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只有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才能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入党,防止“带病入党”,保证吸收的新党员都是合格的。
严格程序是保障。程序严,才能质量优。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考验,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对于保证新党员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细则》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提出具体要求。这些从严要求必须落实到每个环节中去,不能简化、不搞变通、不走形式,确保发展的党员都是先进分子。
严肃纪律是关键。加入党组织是一个人政治生命的起点,决不能搞庸俗化,搞不正之风。《细则》对严肃发展党员纪律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只有设置“高压线”,对那些在入党问题上“开后门”、做交易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才能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经常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应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意义,以贯彻实施《细则》为契机,不断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人民日报》2014年6月11日)
 
 
 
 

政策解读
总则
1.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落实从严治党方针和凝聚中国力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需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不断涌现出来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献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实绩的先进分子,是党组织接收新党员的源泉。党组织只有经常不断地对这些先进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在他们提出入党要求并且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才能不断壮大党员队伍,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
 
2.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经常不断地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在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发展壮大党的队伍。这是保持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需要。
在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特别是我们党长期面临“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都对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吸收新党员时,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吸收那些确实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证。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坚持每年制订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采取具体措施,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3.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
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十六字总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总要求,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以控制总量为重点,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二是以优化结构为关键,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三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四是以发挥作用为目的,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正确理解“控制”总量
这些年,党员数量增长较快,为党增添了新生力量。但凡事都有个度,如果数量增长过快,不能保持统一的品质,就会影响到质量。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是中央作出的最新部署。做好发展党员总量调控工作,是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对于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防止和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对于正确处理党员数量与质量关系,坚持质量重于数量的原则,从入口上把住,党员质量关;对于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使党员队伍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口增长速度相适应,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县级以上党委(工委)要按照谨慎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采取每年确定发展党员数量和增长比例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使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党员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1. 正确理解“优化结构”。
实践表明,党员队伍的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影响着党的战斗力。由于社会,历史,经济等诸多原因,现有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分布等结构状况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党,在新时期新阶段担负的伟大使命的需要。生产工作第一线党员,青年党员较少,妇女党员比例较低,具有较高文化和知识的党员也远远不足,这种状况亟须改变。要从根本上改善党员队伍的构成、分布状况,发展党员时注意优化结构是重要的措施之一。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注意考虑吸收的新党员的年龄文化,性别,分布以及民族和职业构成等情况,将更有利于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增强党员队伍的战斗力。各级党组织要紧紧抓住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重视做好在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稳步提高发展工人党员比例,努力解决农村党员年龄老化、党组织班子后继乏人问题,着力把各方面优秀人才吸收进党组织,不断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需要注意的是,既不能将符合年龄,文化的要求的人,一概视为发展对象而降格以求,也不要为优化结构分布,事先就分解出一些硬性的衡量标准,人为地形成发展党员的一些先决条件。
 
  1. 正确理解“提高质量”
马克思主义执政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重视党员质量,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无产阶级政党自身建设的特有要求。列宁早就深刻指出:“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的增加,而注意党员质量的提高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党的战斗力。发展党员“入口关”把不住,将会给党员队伍自身建设带来很大隐患。特别是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不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重数量轻质量,甚至出现了“带病入党”现象,致使一些动机不纯,功利思想严重,想借入党捞取好处的人混入党内,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党员标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就成为各级党组织始终要重视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质量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除了加强对现有党员的认真教育和严格管理外,必须严格标准,严格培养,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把住发展党员“入口关”,防止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来。
 
  1.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党的十八大通过的新党章对党员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政治标准”的基本内涵。具体地说,“政治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信念坚定,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矢志不渝地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而是对党忠诚,拥护党的纲领,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旗帜鲜明,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为民服务,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树立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四是严守纪律,自觉遵守党章,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党员标准,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要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政治合格。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深入考察,着重看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而要突出素质上的全面性。历史的全面的,辩证地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防止降低标准和曲解标准,不能片面地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忽视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三要突出标准上的严肃性。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入党,防止“带病入党”,保证吸收的每一位新党员都是合格的。
 
  1. 正确理解“慎重发展、均衡发展。”
“慎重发展”的基本含义是:⑴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⑵,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⑶必须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入党程序和发展党员的工作细则的各项要求,既不能突击发展,也不能停止发展。实践证明,这样做对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均衡发展”的基本含义是:⑴,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做到有空,有保,有减,有增,使发展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⑵坚持优化党员队伍结构,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统筹做好其他领域和群体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⑶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防止简单地分指标,卡比例。
 
  1.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只有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才能克服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如果发展党员工作,失去领导和计划指导,想发展多少就发展多少,不想发展就长期不发展,就会使发展党员数量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不仅难以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需要,也不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和数量。
发展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也是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的需要。要逐步解决现有党员队伍存在的分布和年龄、文化等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就需要加强计划指导,根据党的任务和工作重点的改变,分领域,分行业,分类别研究制定发展党员计划,通过综合平衡、分类指导、做到有空、有保、由检、有增、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和分布。
发展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也有利于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党组织只有及时掌握现有多少入党积极分子,每年计划发展多少,以及如何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不断壮大这支队伍,才能做到心中有数,统筹考虑,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
 
  1.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义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生;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这些要求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只有具备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共产主义事业的人才能做到。只有当申请入党的人懂得了为什么要入党,并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奉献自己一切的时候,才能自觉地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积极工作,克己奉公,无私奉献,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如果入党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不可能自觉地用党员标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而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甚至做出与党的要求背道而驰的事情,对党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拉”人入党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对上午入党愿望和要求的人,无论社会声望多高,或者能力多强、贡献多大,都不应强迫或动员他们入党。当然,党组织有责任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只有当他们提高了觉悟,有人入党愿望和要求,并自愿提出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后,才能吸收他们入党。
 
  1. 坚持个别吸收原则
只有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才能真正体现党员意志,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
坚持个别吸收原则,就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进行认真考察,看其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在发展党员时,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逐个履行入党手续,不能成批发展。成批发展党员,往往会使一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
坚持个别吸收原则,就是要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使每个党员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发扬党内民主。
坚持个别吸收原则,并不是说每次支部大会只能讨论一个发展对象入党。如果一次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应该逐个讨论,逐个表态。
 
  1. 禁止突击发展党员。
突击发展党员,是指违反党章规定,不坚持党员标准,草率从事,在短时间内,大批发展党员。
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几次发生过在运动中突击发展党员的事情,只考虑某种需要,不顾客观可能,是一些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到党内来。也有极少数单位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违背党的原则和规定,突击发展党员。这些做法都给党的建设带来不良后果。因此,必须禁止突击发展党员。
 
  1. 发展党员要反对“关门主义。”
反对“关门主义”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确有大量的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先进分子积极要求入党,他们迫切要求参加党的组织,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党需要通过不断吸收新鲜血液来进行新陈代谢,充实和壮大自己的队伍。党的基层组织也需要通过不断吸收新党员,以保持朝气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有的地方或单位党的力量薄弱,领导班子成员后继乏人,以致各项工作都上不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多年不发展党员,实践表明,“关门主义”不利于党的事业兴旺发达。
 
  1. 入党手续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入党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要求入党的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采取党员推荐或团体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3)党组织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4)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5)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
(6)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7)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8)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
(9)基层党委预审后,预审结果书面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0)支部委员会将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11)上级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
(12)上级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将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并上报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13)被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14)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如何,直接决定着发展党员的数量和质量。建设一支数量较多,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党组织讨论接收新党员才有较充分的选择余地,才能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才能够真正贯彻落实。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宣传教育党外群众,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以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管理、接续培养等。
 
  1.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应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这是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能否不断扩大的基本条件。一个软弱涣散,缺乏战斗力的基层党组织,不可能将先进分子吸引到自己的周围。许多事实表明,哪里的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搞得好、威信高,哪里的群众政治热情就高,申请入党的人就多。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而在党外群众中产生强大的向心力,是他们主动向党组织靠拢。
二是加强教育和引导。党组织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不断扩大党的影响,使党外群众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最高理想、最终目标和现阶段任务等,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增强他们争做一名共产党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并为他们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创造必要条件。
三是及时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的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四是认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及时把那些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申请入党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采取多种措施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不能马虎从事,并不是所有入党申请人都能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好标准,不能要求过高。
上级党组织要经常研究基层党组织加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与控制总量的要求并不矛盾。通过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保持一支数量较多,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把更多的优秀分子团结凝聚在党组织周围,才能为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提供丰富的源泉,从而实现好中选优,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1. 申请入党的条件
申请入党的条件又称入党资格,及具备什么条件的人才能申请入党。
按照党章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五个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一个人成年以后才可能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并确定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年满18岁,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承认”不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行动,立志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只有全体党员都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积极工作,才能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党才有战斗力。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党的决议代表全党的意志,必须贯彻执行。如果每个党员可以自行其是,党的团结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
(5)按期交纳党费。这是每个党员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有组织观念的一种表现。
 
18.正确处理未满18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问题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未满18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18岁后在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公布之后、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一般予以承认;但对其中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要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如果入党手续清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如果入党手续不清楚,但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但应向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本人指出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如果不具备党员条件、现实表现不好的,不管入党手续是否清楚,均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以上处理均须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对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在建国前和建国初期,由于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况,未满18岁加入党组织的,不能否认其党员身份,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19.申请入党的人要对党忠诚老实
党章中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这不仅是对每个党员的要求,也是对每个申请入党的人的要求。所谓“忠诚老实”,就是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忠于党和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不弄虚作假,不隐瞒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不掩饰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这是党对加入自己队伍的每个成员的基本要求。
对党忠诚老实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党除了谋求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每个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这是实现党目标任务的需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每个申请入党的人都能忠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当前,党风不争的表现之一,就是对党不说心里话,言行不一。这种现象必须坚决克服和纠正,必须从申请入党的人开始抓起。只有每个党员和每个申请入党的人都能跟党同心同德,才会真正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20.对党忠诚老实的主要表现
  1. 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克服“老实人吃亏”的思想。周恩来同志曾经说过:“世界上最聪明的人是最老实的人,因为只有老实人才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考验。”只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能乐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自觉地为实现社会主义而忘我工作。
  2. 要坚持原则,按照党的政策办事。对于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能否坚持原则,按党的政策办事,是衡量他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因此,在事关党的原则,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上没就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无私无畏,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经得起考验,决不做损害党的利益的事。
  3. 要敢讲真话,不说假话。如实地党组织汇报自己各方面的情况,也别是对自己的缺点、错误,更是要主动向党组织讲清楚,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的监督和帮助之下。
 
21.申请入党的人要写入党申请书
每一个申请入党的人,都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入党的人写入党申请书,是郑重地向党组织表明自己政治选择的方式,这样做可以使党组织了解申请人的信念和要求,便于党组织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22.申请入党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入党一般要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入党申请,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将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奋斗目标的政治组织。这个组织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应当自觉做到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一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为实现党的纲领和章程积极工作,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这些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来说,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申请入党就意味着做好了承担一个共产党员责任的准备,在党和人民利益需要的时候,能够义无反顾的牺牲自己的一切。这即不能靠一时的情感冲动,也来不得半点的强迫和勉强,而必须完全坚持自愿的原则。只有申请入党的人经过郑重考虑,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才能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政治追求和决心。此外,申请入党的人都具备文字表达入党愿望的能力。因此,申请入党的向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既庄重严肃,又完全能够做得到。
 
23.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入党申请书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应当有以下基本内容:(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主要写自己应该如何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
 
24.写入党申请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写入党申请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和决心。对这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写入党申请书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认识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要联系思想实际谈自己对党的认识,向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
(2)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
(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如因文化程度低、病重、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
 
25.不能动党员外群众写入党申请书
入党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对没有入党要求的人,不能采取说服、动员的方式,使其在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对那些政治上要求进步,在生产、工作、学习或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人,党组织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他们,对他们进行教育。可以有意识地组织他们参加一些有意义的党内或社会活动,启发并逐步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促使其在政治上逐渐成熟起来,自愿地、主动地向党组织表达自己的入党愿望,郑重地作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政治选择。这与动员党外群众写入党申请,拉人入党是截然不同的。
 
26.入党申请人不需要经常写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必进场写入党申请书,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党组织对每一位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都应该持欢迎的态度,满腔热情地鼓励他们政治上的进步。要派人同他们谈话,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要求他们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入党。对入党申请人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是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的表现。
入党申请人为表达自己迫切要求入党的决心,递交入党申请书一段时间后,再写入党申请书也是允许的。
 
27.工作变动后,一般不需要再写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人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的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交转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以便于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对其持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入党申请人一般不必再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要主动向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有关情况。如因某种原因,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未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向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
 
28.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或单位租关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9.流动人员申请入党
流动人员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向居住地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的,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受流动人员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责任,在接受流动人员为预备党员前,应征求流出地或原单位党组织意见;当入党申请人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负责地与新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做好工作衔接。
 
30.在校学生申请入党
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时间主要集中在学校,为便于党组织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校学生应当向学校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学校未建立党组织的,在校学生可以向居住地党组织、学校所在地党组织或学校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但发展其入党时必须征求学校的意见。
 
31.离退休人员申请入党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各地和各单位情况不同。离退休人员要求入党,原则上由哪个单位负责管理,就向哪个单位的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生活、管理主要由原单位负责的,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原工作单位应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生活、管理与原单位基本脱离关系,主要社会活动在居住地的,应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并有居住地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有关党组织在接受离退休人员如当前,应向他们的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32.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申请入党
临时或短期(半年以内)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要求入党,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正式或长期(半年以上)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向原所在单位或借调单位但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与考察。借调单位和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均应主动关心这些同志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并保持一定联系。在借调同志发展党员时,其原所在单位或借调单位党组织都要主动征求对方意见。
 
33.失业、待业或自谋职业的人申请入党
失业、待业或自谋职业的人要求入党,一般应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参加了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人要求入党,还可向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其他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适时吸收他们入党。
 
34.下基层挂职、扶贫、支教等人员申请入党
对于下基层挂职、扶贫、支教等人员,已在基层工作半年以上的,可以在基层工作单位发展入党,发展前必须征得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在基层工作半年以内的,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入党。
 
35.出国(境)留学和工作人员申请入党
出国(境)留学和工作人员中,凡出国(境)时间在两年以下的,一般不进行发展党员工作,出国(境)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留学人员党组织或驻外中资机构、劳务公司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在出国(境)流血、工作人员中发展党员,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入党手续。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特别重视对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的考察。发展他们如当前,要征求国内有关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如驻在国情况特殊或党员分散,未建立留学人员、驻外劳务公司党组织的,应向国内有关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36.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做的工作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待入党态度是否正确等情况。同时,对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要妥善保存。
(2)即使派人谈话。党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及时了解基本情况,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3)加强教育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引导他们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在思想上、政治上尽快成熟起来。
 
37.党组织及时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
一般情况下,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及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这样既便于党组织全民准确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谈话对他们进行面对面的帮助教育。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内容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
 
38.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对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应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但毕竟入党积极分子刚要求入党不久,对他们不宜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3)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进分子。
(4)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39.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能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能有党委或党支部的个别负责人指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有以下程序;
(1)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党支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  
(4)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报上级党委备案。
 
40.从接受入党申请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
由于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从接受入党申请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未做出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对这个时间要求的掌握也不一样。为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进一步端正他们的入党动机,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41.入党申请人要正确对待党组织长时间没有讨论其入党的问题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入党申请人应持积极态度,相信党组织,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且要做到坚定信念、接受考验、积极争取。坚定信念,就是入党申请人决心不能动摇,对党的信任不能改变,要始终保持积极要求进步的政治热情。接受考验,就是党组织没有及时讨论自己的入党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主要是因为自己身上存在着不成熟的地方,应当经受住党组织的长期考验。积极争取,就是要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继续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时,还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及时取得党组织的帮助教育,争取使自己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42.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应注意的问题
采取党员推荐方式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是扩大发展党员工作民主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党员推荐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推荐和被推荐范围。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都要列为被推荐对象;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也可参加推荐)。
(2)采取多种方式。党支部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汇总和公布推荐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3)注重结果运用。党支部在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应正确分析运用推荐结果,既要看推荐情况,更要看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4)严明工作纪律。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组织纪律教育,并组织做好推荐工作,防止推荐过程中的拉票、投人情票等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
 
43.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应注意的问题
群团组织推优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党组织要求,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工作。做好群团组织推优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明确推优对象。工会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工人、工会会员。共青团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妇联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妇女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二要严格推优程序。基层群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
三要加强配合协作。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要支持、帮助和指导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群团组织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推优工作,防止出现违纪违规问题。
 
44.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团组织推荐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职责。共青团员在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团组织最了解他们的情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共青团员由团组织推荐,有利于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5.党组织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一个青年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应首先加入共青团组织。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长期以来,发展党员工作始终强调了这样一个要求。共青团员已经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46.入党积极分子要报上级党委备案
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是充分发挥上级党组织把关作用、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有效办法。备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2)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入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党委的备案意见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3)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党委应先同党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47.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48.培养联系人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培养联系人既可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汇报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违纪违法、参加非法组织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49.党小组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责任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党小组的主要责任是:
(1)发现并向党支部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落实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
(3)协助党支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和学习情况,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4)根据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的意见。
 
50.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方法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紧密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实际,循序渐进,坚持经常进行。方法要切实可行,形式要生动活泼,逐步形成制度。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经常进行帮助。
(2)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
(3)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在他们完成社会工作中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4)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5)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等。
 
51.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主要内容
入党申请人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结合党的中心任务,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怎样争取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教育等。
 
52.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确立和掌握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正确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解决好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取得的理论创新成果,探索和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这三大基本问题,深化和丰富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这三大规律的认识,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体系,以新的思想、观点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利于入党积极分子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党的路线是我们党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根据其基本政治纲领而确定的行动方针和指导原则。党的方针是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特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原则。党的政策是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路线或完成某一重大任务而规定的行动规范和要求。只有认真学习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才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中,发挥一名党员应起的作用。
(4)党的基本知识是一名合格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不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不了解作为一名党员的权利、义务和历史责任,就不可能在实际行动中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53.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
我们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是一个接续奋斗的历史过程,是一项救国、兴国、强国,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完整事业。党的历史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是最好的教科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教育,有助于他们从党的历史中汲取开拓前进的智慧和力量,有助于他们加深对党的思想理论的理解,有助于他们坚定对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
党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三大作风,以及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等作风,体现着党的性质和宗旨,是我们党取得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法宝。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是为了使他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党、了解党,激励他们自觉地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
 
54.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他们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有助于他们自觉培养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
 
55.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党组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参加党内其他有关活动,能使他们更直接地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培养他们的组织观念,亲身体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增强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和光荣感。同时,党组织也可以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了解和考察他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以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56.要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党组织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考察了解他们的一个重要途径。党组织有意识地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要求他们在工作中像共产党员那样起先锋模范作用,使他们在实践中改造世界观,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懂得一名共产党员的责任,增强党员意识,锻炼工作能力,从而促使他们尽快地成熟起来。
 
57.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社会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党组织在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社会工作时,首先要考虑每一个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不可一次分配任务过多、过重,注意保护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热情。同时,党组织要不断地关心、支持和帮助他们完成任务,不可布置任务后就不闻不问。党组织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不是单纯地为了让他们完成某项任务,而要通过指导其完成分配的社会工作,使他们增强党的观念和群众观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58.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
开展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入党积极分子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从源头上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开展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一方面可以加深他们对党的认识和了解,帮助他们自觉改造主观世界和提升精神境界,为早日加入党组织打好思想和理论基础。另一方面,集中培训是在经常性教育基础上进行的系统培训,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具有平时的经常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
集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等。集中培训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
 
59.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是党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需要。党组织可以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采取具体的培养教育措施,还可以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汇报的情况来判断和衡量其政治上成熟的程度。同时,这也是增强入党积极分子组织观念的需要。入党积极分子可以通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得到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要实事求是,忠诚老实,一分为二,这样有利于党组织全面真实地了解自己。
 
60.党支部应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只是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和入党愿望。要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不仅要看他向党组织表示的愿望和态度,更重要的是要看他的真实思想和实际行动。要全面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真实思想和实际行动,就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是对其声明和行动是否统一的检验。这是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的人进入党内的重要措施。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61.入党积极分子要正确对待党组织的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要正确对待党组织的考察:
(1)态度要端正。对党组织指出的缺点或提出的批评,要认真反思,对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要尽最大努力在实践中改正。要相信党组织会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自己。
(2)要客服困难,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自己的社会工作和其他任务,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的忠诚。
(3)要自觉地接受并主动地配合党组织的考察。如实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观点,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主动提供需要证明或调查的线索,协助党组织搞清问题。
 
62.基层党委应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
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是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结构、质量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造措施;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指导基层党组织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及时把表现突出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有利于基层党委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成熟情况,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
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
 
63.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是加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需要。
和社会上的其他人一样,入党积极分子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社会上的各种思想和现象都会对他们产生影响。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势必会影响到入党积极分子。一些不健康的思想、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可避免地要侵蚀他们的思想,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所有的入党积极分子都能经受得住考验。一些过去表现很好的核能会发生变化,有的甚至走向堕落。而有的也会在浮渣的环境中经受考验,不断进步,过去表现一般的现在成了先进分子。另外,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有的也不是一下子就看的十分准确。因此,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动态管理。党组织套在考察的基础上,经常研究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及时把新发现的先进分子吸收到这支队伍中,把不能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及时调整出去,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这个“蓄水池”保持一个相当大的数量,而且保证这个“蓄水池”里的“水”都是较高质量。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一方面要坚持条件,不能把不具备条件的人留在这支队伍里;另一方面,又要历史地、全面的、发展地看待一些基本素质好,但还有缺点和毛病的人,相信他们在一定条件下是会转变的。对于经过长时间的教育仍然不见效的,就应当作不要的调整。
 
64.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做的工作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部门,或因参军、上学、工作、结婚等,由甲单位到乙单,或由甲地到乙地,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以及培养教育中考察记录、鉴定和组织意见等有关材料,清点整理后及时转交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若不十分清楚入党积极分子调入的单位和地点,或不能确认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是否健全,可通过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的上级党组织移交。
 
65.对新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做的工作
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现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负责地进行研究,审查其入党的有关材料,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并指定正式党员作为i培养联系人。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应与本单位(居住地)其他的入党积极分子一样,进行经常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如未收到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催要。
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已经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打的入党积极分子,经由现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则可按程序确定为选拔对象人选。
 
66.要接续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接续培养应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1)加强沟通联系。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与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主动对接,实事求是地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说明清楚,并及时将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以便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了解和掌握其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接续培养工作。同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还要配合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做好有关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2)严格审查材料。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对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无法认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经与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沟通,报上级党委同意,不予承认。对手续完备,只是材料不齐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请他们及时补齐。
(3)做好工作衔接。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要与本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其他入党积极分子一样,通过指定培养联系人和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社会工作、集中培训等方式,继续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时间连续计算。任何党组织的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接续培养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
 
67.要接续做好大学毕业生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的负责地做好大学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工作。
(1)学校党组织要及时将毕业生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材料完整。在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及时向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转交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2)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已落实工作单位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接收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审查其赚来的培养教育考察相关材料,全面了解其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重新为其确定培养联系人,并纳入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做好接续培养工作。
(3)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应将培养教育考察相关材料交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转交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居住地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要认真审查转来的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重新为其确定培养联系人,并接续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4)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在学校已经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由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则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68.要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出国(境)学习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多,其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也越来越多。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要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1)出国(境)前,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出国(境)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境)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2)出国(境)期间,入党积极分子要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如实汇报自己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国内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他们,采取一定方式对他们惊醒党的基本知识、国内形势政策等教育,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3)入党积极分子回国后,要及时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对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的,报上级党委同意后,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国内的培养教育实践可以连续计算。
 
 

象的确定和考察
 
 
69.的条件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2)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教育。
(3)基本具备党员的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70.入党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可列为发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可列为发展对象。这是根据多年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一般规律提出来的,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害;要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要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认真的考察和审查,保证他们基本具备入党条件。要做好这些工作,没有一定的时间是不行的。从以往的经验看,一些新党员不能很好发挥作用,重要原因是入党前没有进行认真的培养教育,有的连做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都不懂。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促使其尽快成熟。
 
71.培养教育时间一年的入党极分子一般不能列为发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因个别特殊情况,对个人表现突出、确定俱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按照程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虽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足一年,也可列为发展对象,弹药从严掌握。
 
72.入党申人、入党极分子、象之系和区别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具有特定含义的三个概念。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于要求入党的通知来说,这三者是其入党前逐步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同阶段;对于党组织来说,是衡量要求入党的人培养成熟程度的标志。
从发展党员工作过程来看,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一般应书面申请),均称作“入党申请人”。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对他们一般应指定培养联系人,并有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和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对其中准备近期发展的,列为“发展对象”。
 
73.确定象的程序
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确定新的社会阶层等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还要报具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
确定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入党积极分子一旦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很快就可以办理入党手续,进入党内。因此,确定发展对象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严格标准。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看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要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一条一条地对照,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片面地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代表党员标准。二要严格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
极分子,要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才可列为发展对象。只有认真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才能确保确定的发展对象不出问题。三要严格把关。上级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认真审查,研究提出备案意见。四要严格监督。实行发展对象公示制,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74.确定象必听取党小、培养系人、党和群众的意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先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这是因为,培养联系人担负着对入党积极分子直接培养教育的任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最了解。党小组是与入党积极分子接触最近的一个层次,党员和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了解的最全面、最具体。这样做,有助于党组织更准确地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看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也可以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避免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75.听取党和群众意的方式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时,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个别谈话。通过个别谈话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被谈话人一般顾虑较少,容易听到真实反映。个别谈话如果方式得当,能够听到在一些场合听不到的意见。
(2)座谈了解。这是简便易行的听取意见的方法,也是比较传统的方法。根据被听取意见人的情况,邀请熟悉情况的同志参加,会上,可引导与会人员各抒己见,充分发表意见。如果对某一问题到会者没说清楚,可随时提问,其他人也可补充。这种方法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听取较多人的意见。
(3)民意测验。这是一种充分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调查方法。听取意见的对象可以随意确定,也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操作起来简便,结果也比较直观。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时,要根据采取方式的不同,分别注意以下问题:
(1)个别谈话事先要做好准备,先谈些什么,后谈些什么, 哪些是谈话重点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谈话时,态度要热情,语气要和蔼,气氛要宽松,讲究谈话的方式和艺术,使谈话对象有话愿讲,真实地反映情况。
(2)座谈了解时,首先,要选好参加会议人员,既要照顾到面,更要多请些熟悉情况的同志。其次,会前要让与会人员知道主要想听取什么意见,以便做好准备。最后,会上一定要引导好,让与会人员把话题集中到主题上,防止出现东一句、西一句的问题。
(3)民意测验时设定的项目力求具体,不能含糊,避免似是而非。最终汇总的结果要注意保密,不要扩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76.发展对象人选要报上,局党委备案。发展对象人选要报上级党委备案。
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是前期审查关口,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备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2. 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整。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单位的备案意见一般应书面通知党支部。需要注意的是,发展对象人选只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3. 当党委不愿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单位的备案意见。
 
77.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做的工作。
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不能因此放松对他们的培养教育,而应当对他们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要继续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让他们在实践中加强锻炼,促使他们自觉地用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同时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要组织他们参加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做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
 
78.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致敬,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是因为培养联系人,最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刘培燕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也有利于发展对象,悲剧收尾,预备党员后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入党介绍人由党组织指定的,要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
 
79.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主要考虑是:
  1. 发展对象仍处在培养教育和考察阶段,尚未真正参加党内生活,不知道乐清的党员是否预备入党介绍人的资格和条件。
  2. 由发展对象约请的入党介绍人有可能碍于情面放松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从而使一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到党内来。
  3. 入党介绍人如果有发展对象约请。,有可能出现一名党员,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的情况,不利于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80.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任务的区别。
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的任务从总体上讲是一致的。他们都是为了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但是,他们的具体任务又有所不同。
培养联系人的具体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领导都当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交入党积极分子的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入党介绍人对具体任务是:想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有何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你知道保障对象简介《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的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反正就像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81.发展党员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有什么人做入党介绍人和介绍什么人入党。,严肃慎重的事。规定应当由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一是为了使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更加全面,客观避免片面性,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二是不至于因一名入党介绍人上的变动而影响导致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
 
82.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因为同一单位党支部的党员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特殊情况下,如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时,也可以由其上级党组织所属的其他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
 
83.一名正式党员一般不宜同时担任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威尔士入党介绍人能够认真担负起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为此,党支部在制定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时就要注意尽可能的避免出现这一问题。
 
84.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因为预备党员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对党内有关规定和党内生活尚不够熟悉,在党内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预备党员在转为正式党员前,不具备担任入党介绍人的资格。
 
 
85.党支部书记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
党支部书记作为本支部的正式党员,党内生活时间一般较长,表现较好,发挥作用和一般党员相比要更突出,因此党支部书记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
有人担心支部书记担任入党介绍人,会影响支部发展党员的审查把关作用。这也有一定的道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要严格按党章规定办事,接收新党员,要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支部大会上集体讨论决定和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86.党委负责同志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
如果党委负责同志对发展对象的情况比较了解,并且能够切实担任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
 
87.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一般不宜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在一般情况下,不易有发展对象,直系亲属担任其入党介绍人。这样规定,一是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二是避免党员和群众误解。党支部应向发展对象及其直系亲属讲明道理,做好思想工作。
 
88.正确把握受党纪处分的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问题
按党章规定,只要是正式党员,就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除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外,受其他处分的党员应享有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只要他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去年担负起入党介绍人的责任,而发展对象有信任,他就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但党支部在确定受党内纪律处分的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时,应认真慎重考虑其能否担负起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89.正确把我办了错误的入党介绍人继续担任介绍人问题
如果入党介绍人只是犯了一般性错误,可以继续担任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其入党也不受影响。如果入党,介绍人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担任介绍人时,因另换他人。如发展对象入党时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入党介绍人所犯错误与发展对象直接有关,则应针对具体情况,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0.正确把握入党介绍人工作变动后,重新确定入党介绍人问题
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对象转为正式党员前工作有了变动,如果未离开同一单位,可以继续担负起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和考察的责任,不必重新确定介绍人。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是党组织应当重新确定介绍人。
 
91.正确把握入党介绍人中途更换问题
当党组织认为入党介绍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入党介绍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中途更换入党介绍人。中途更换介绍人要向发展对象和本支部其他党员说明情况和原因。原介绍人要向新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做好工作衔接。
 
92.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
介绍人介绍一个同志,对党组织和发展对象都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入党介绍人应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及党员和群众的反映。,距首轮将所了解到上述情况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如实地向党组织汇报。入党介绍人,了解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可以采取的一些工作、学习、进行家家访、谈话谈心以及向周围群众了解调查等方法。
 
93.入党介绍人要在< 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自己的意见
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发展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象的《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自己的意见。在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中了解到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和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具体的填写出来,应写清以下内容:(1)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评价;(2)猪发展对象的缺点和不足,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来代替;(3)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如“我认为xxx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愿意介绍其入党。”不要只简单地填写“同意xxx同志入党”。
 
94.入党介绍人要在< 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正确地“现任职务”
入党介绍人的“现任职务”,既要填写现在担任的党内职务,也要填写现在担任的党外职务。如职务较多的,可填写最高的和主要的服务。入党介绍人既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又没有担任党外职务的,该项可以不填写。
 
95.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依据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指父母、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以及其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96.要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我表现,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首先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亲身经历了哪几次重大的政治斗争。然后要调查清楚对象在这几次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言行等。主要看他能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捍卫人民的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能否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自觉清理思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97.要严格审查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政治审查时,主要看发展对象是否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是否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奉献社会、是否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审查的主要方法是:发展对象如实汇报,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其所在的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党组织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等。审查时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就要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又要突出群众公认,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比较严重的,经党组织叫查属实,不能发展入党。
 
98.要严格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或由其抚养长大的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
 
99.要严格审查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较少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
 
100.发展对象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工作
在接受党组织审查时,发展对象要忠诚老实,不能回避和隐瞒问题。要对组织,说真话,对审查中发现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提供情况和线索,积极配合党组织做好审查工作。
 
101.预备党员一般不宜独立开展政治审查工作
预备党员可以接受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参与做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工作。但由于预备党员入党时间较短,还处于接受教育和考察阶段,一般不宜独立开展政治审查工作,应指派正式党员与其共同承担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102.函调和外调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经过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向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函调和外调。函调和外调的问题必须是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密切有关的。对于发展对象入党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不必要搞清楚的细枝末节,不必进行调查。同时要注意,在搞清问题的前提下,尽量节约人力和财力,凡函调能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
 
103.正确办理函调和外调的手续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和外调手续。
(1)县(市、区、旗)委、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写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1979年2月20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中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总支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
 
104.正确对待外单位来人、来函政审调查
凡符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的有关规定的,接待单位党组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推拖或拒不受理。
受理政审调查中,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证明材料提供前,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对证明材料的看法。
调查过程中,证明人提供了新的调查线索,或遇证明人工作已经调动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办理转接介绍信手续。
党组织在受理政审函调或外调时,如遇调查内容与政审目的不符等情况时,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或向调查单位说明情况。
 
105.发展对象不能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
政治审查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正式党员负责,非党群众不可参加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仍处在接受考察阶段,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工作,但本人不能负责自己的政治审查工作。党组织指派发展对象开展政治审查工作,或发展对象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都是不允许的。
 
106.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除必要的政治审查外,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要将其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情况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并向他们了解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历史、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要积极配合、认真负责,主动及时地做好政治审查工作,不得推托或拒不受理。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未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的,不能发展其入党。
 
107.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决纠正忽视政治审查,或因为怕麻烦、图省事简化政治审查、不搞政治审查等问题。
(1)政治审查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正式党员负责。
(2)调查证明材料必须通过党组织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索取或提供证明材料。
(3)调查过程中,调查人提供一些情况,帮助证明人回忆是可以的,但绝对不得对证明人采取指供、诱供、逼供等错误的调查手段。
(4)调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时,可通过党组织了解,一般不得查阅对方人事档案。
(5)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应在证明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职务、政治情况等。
(6)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政治审查情况,不得将证明材料交给被证明人看。
(7)既要严格,又要从实际出发,不宜太烦琐。通过查阅本人档案等有关材料和与本人谈话,情况清楚的,不再调查;对与发展对象入党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细枝末节,不必调查;对与发展对象无联系或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不用调查。
(8)党组织要在综合分析审查情况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地形成结论性材料。
 
108.政治审查要注重发展对象本人的一贯表现
一个人在一段时间里,或在某一项工作中,或在某一件事情上表现积极是容易做到的,但这种积极往往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本质,有的人还可能存有不纯的动机,当其个人目的达不到时,这种“积极”就有可能消失。因此,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要进行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深入的而不是表面的分析,不能只看其一时一事的表现。要采取考察历史表现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组织考察与征求群众意见相结合等方法,全面考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表现和一贯表现,在此基础上,看清本质和主流,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109.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的主要内容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有:
(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
(3)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的问题或疑点。
(4)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110.政治审查对象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不了解其情况的政治审查
政审对象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其情况不了解的,党组织应主动找本人和有关人员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向政审对象以前的学习、工作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了解情况。
政审对象接受党组织审查时,要忠诚老实,主动向党组织提供情况和线索,积极配合党组织搞好政治审查,不能回避和隐瞒问题。
 
111.政审对象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出具政审材料的方法
政审对象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其政治审查工作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负责。首先,由政审对象所在单位出具政审对象基本情况,提供给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其次,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对政审对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出具政审材料并盖章。最后,政审材料报上级党委加盖公章后,提供给调查单位。
 
112.对私营企业主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对私营企业主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领导,基层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吸收有关部门协助配合。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在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以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及其对本人的影响。同时,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具体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要求发展对象提供基本情况;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到发展对象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统战、工会、工商、税务、人社、质监、公安、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发展对象所在企业的合伙人、合作伙伴,发展对象居住的街道社区等多种渠道了解情况;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等。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政策和依法办事,既要了解真实情况,又要简便易行,还要注意保护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避免带来负面影响。政治审查结束后,要对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
 
 
113.发展对象是孤儿的政治审查
发展对象是孤儿的,应区别具体情况进行政治审查。发展对象有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或监护人的,要对其养父母或监护人的政治情况进行了解。发展对象没有养父母或监护人的,在政治审查时应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和现实表现,可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向孤儿院、成长地、居住地党组织进行函调或外调。
 
114.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外国人的政治审查
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外国人的,党组织要同其他发展对象一样,做好政治审査工作。发展对象要对党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直系亲厲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特别要向党组织汇报外国亲属的情况。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的个人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间题,进行具体分析。政治审査时,在听取本人介绍、査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況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进行函调或外调。如有必要,可函请驻外使领馆调査了解发展对象国外亲属有关情况。政治审査应注重个入一贯表现,发展对象同国外亲属的正常往来,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不应因此影响他们入觉。   I
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115.出国(境)学习和工作人员回国后要求入党的,对其在国外期间表现情況的政治审查
出国(境)学习和工作人员回国后要求入党的必须严格把好政治关。对他们进行政治审査时,要注意调査了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表现情况。主要了解其在国(境)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有无不良行为圮录,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
政治审查时,发展对象要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境)外情况的证明人。党组织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却认确有必要,可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函请教育部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或者通过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发展对象在国境外期间的表现情况。有关机构和单位党组织应予以积极配合。
 
 
116.正确理解“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为了保持党的性质,坚持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我们党的艰巨任务,必须十分强调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这是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于防止政治上有问题的人混入党内是非常必要的。
 
117.政治审查不合格的情形
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工作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支部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11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入党问题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作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和共产党员应更加积极自觉执行。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加以接受处罚的人员申请入党,要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该同志确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有了正确的认识,一贯表现较好,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119.刑满释放人员的入党问题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入党问题,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刑满释放人员中拥护党的领导、能改过自新、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120.参加过邪教组织的人员的入党问题
对参加过邪教组织的人申请入党,党组织要严格掌握政策,慎重对待。对主动脱离邪教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深刻揭露邪教组织问题的,经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发展其入党,但要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对那些虽已脱离邪教组织,但不能深刻认识邪教组织问题、不能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的,不能发展其入党。
 
121.吸毒后戒毒的人员的入党问题
对吸毒人员戒毒后申请入党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掌握。对于戒毒后表现一般或反复吸毒,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其入党。对那些痛改前非、没有复吸、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122.有听力或言语残疾的入党问题
党组织对待要求入党的有听力或言语残疾的人,应当同对待其他申请入党的人一样。有听力或言语残疾的人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党组织应当热情欢迎。本人提出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
有听力或言语残疾的人要求入党,应按照规定向相关党组织书面提出入党申请。
 
123.曾患过精神病的入党问题
曾患过精神病的人要求入党,经医院诊断确已痊愈,本人表现积极,并确定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党组织可以吸收其入党。由于精神病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一些患病后尚未痊愈或时好时犯的,党组织应暂缓考虑其入党问题。信仰宗教的人能否入党。
 
 
124.信仰宗教的人的入党问题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唯物论者和无神论者。共产党员只能信仰共产主义,不得信仰宗教。对信仰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信教比较普通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要不信教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主要是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顺随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民俗活动,如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等,不应视为宗教信仰或参加宗教活动。
 
125.归侨、侨眷的入党问题
归侨、归眷可以申请入党。党组织对待积极申请入党的归侨、侨眷,应和国内其他申请入党的人一样,按照党章规定,积极进行培养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对于他们在国外的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都要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他们能否入党,主要看其本人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和实际表现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126.民主党派或党外人士的入党问题
对要求加入共产党的民主党派的一般成员,只要他们具备共产党员条件,就可以按照党章规定为他们办理入党手续。担任民主党派负责人要求入党,应适当加以控制,注意鼓励一部分人留在党外工作。需要保留在党外的主要对象是: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对于那些确已具备入党条件而又不能吸收入党的民主党派先进分子,我党负责和他们联系的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应当亲自对他们做好思想工作,说服他们留在党外。
凡吸收民主党派各级主要负责人加入我党,由同级党委审议后,先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然后按照我党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委审批。在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组织部(处)长中发展中共党员,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后,先由组织部、统战部联合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征求意见,然后办理入党手续。吸收入党后,不登报,不宣传。
对从省级和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及民主党派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虽具备党员条件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原则上应继续劝说他们留在党外,不宜吸收他们加入我党。
 
127.曾受过开除团籍处分的人的入党问题
曾受过开除团籍处分的人能否入党,要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以及现实表现来确定。如果本人对所犯错误有正确的认识,在实践中已改正了错误,本人积极要求入党,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严格审查,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入党。
 
128.正确对待直系亲属被判刑的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
对于直系亲属被判刑的,党组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要不加分析,不看本人表现,一概以本人家庭有问题而拒绝吸收其入党;也不要未经认真地考察了解,轻率地吸收进党内来。这些同志,如果经过较长时问的考验,一贯表现好,并且能正确认识被判刑的直系亲属所犯的错误,又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经党组织严格审查,可以吸收其入党。
 
129.正确对待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一般性错误的人申请入党问题
对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错误的人申请入党,党组织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既不能因其犯过错误就拒绝他的入党要求,也不能不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和改正情况,而轻率地吸收其人党。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人,经过党组织的教育,对所犯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证明其已经改正了错误,能够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
 
130.发展对象要注意强调文化素质
发展对象要注意强调文化素质,这是因为我们党肩负着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历史使命。共产党员如果没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就难以团结和带领群众支实现这一伟大任务。因此,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注意强调文化素质,是十分有必要的。但在具体工作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不能把文化程度作为能否入党的一个先决条件。一些优秀的工人、农民虽然文化程度低一些,但只要具备党员条件,也可以发展入党,党组织要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文化素质。
 
131.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从各地的实践经验看,一般情况下都是以县(市、区、旗)委党委、业余党校、乡镇党校等教育阵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基层单位负责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检查基层党委制定和落实培训计划的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培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党组织首先要摸清培训对象的情况。在进行培训前,党组织要采用调查会、座谈会和查阅发展对象考察记录等方法,了解培训对象的有关情况和思想状况,以使培训更有针对性,有的放矢。
(2)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发展对象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料》等,使发展对象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深入的了解,帮助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不断坚定为中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
(3)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在培训进度和内容安排上,对基础不同的培训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对文化素质较高,自学能力较强的发展对象,可采取自学和讨论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对文化素质相对偏低的发展对象,可采取集中授课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请一些优秀共产党员、老劳模等先进模范人物做报告,用身边的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激励和教育培训对象。需要强调的是,不管采取哪种方式,短期集中培训,一定要把发展对象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不能用分散的自学代替集中培训。
(4)注意检查培训效果。集中培训结束时,要求培训对象联系思想实际,做好个人总结。同时,要组织必要的考试或考核,检查培训对象的学习效果。党组织要跟踪考察培训对象的表现,了解他们培训前后的变化。要把学习成绩和培训后的发展变化情况,作为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但不能简单地“唯分取人”。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132.对因个别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发展对象的要求
发展对象是否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的情况如何,这是党组织决定是否讨论其入党的依据之一。因此,讨论发展对象入党前,原则上发展对象都应参加觉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近期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的,党组织要安排其参加以后的短期集中培训。这期间,党组织可安排他们学习好规定的文件和学习材料,并搞好学习辅导,加强督促检查。对极个别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组织安排的短期集中培训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采取自学的方法,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党组织要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讨论其入党问题。
 
133.发展对象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与入党积极分子经常性教育的区别
对发展对象进行入觉前短期集中培训与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教育,在总目的上是一致的。但二者也有不同:
(1)对象不同。经常性教育对象既包括发展对象,也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短期集中培训的对象,一般是被党组织列为发展对象的同志。
(2)要求不同。经常性教育一般包括自学党内有关文件、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社会工作、集中培训以及授受各种形式的思想玫治教育等方式。短期集中培训,有规定的培训时间、学习文件和具体要求,结束时要进行个人,总结和考核。
(3)方法不同。经常性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比较灵活多祥,党委、总支部、支部和党小组都可以组织。短期集中培训一般以以党校等为教育阵地,主要由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
总之,对发展对象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是在经常性教育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有明确要求的系统培训,是经常性教育所不能完全代替的。
 
134.尚未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一般不宜参加短期集中培训
短期集中培训是为了强化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检验其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掌握的程度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是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一般来讲,只有履行完前面的程序,才能进入短期集中培训这个环节。另外,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角度来讲,如果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都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基层党组织也很难承受。从实际效果看,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接受党组织教育的时间较短,仅靠几天的集中培训,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只有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经过自己较长时间和较系统的学习,再经过不少于三天的短期集中培训,进一步提高升华,才能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因此,尚未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一般不宜参加短期集中培训。
 
 

预备党员的接收
 
 
135.列为发展对象到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要求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从列为发展对象到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因为,列为发展对象以后,党组织还要做好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支部委员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等工作,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基层党委预审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
 
136.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问题前应做的工作
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问题之前,一般要做好以下工作:
(1)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2)由党支部负责同志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3)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
(4)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5)支部委员会将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37.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报基层党委预审的材料
(1)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3)政冶审查结论性材料;
(4)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
(5)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
(6)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138.基层党委预审应做的工作
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阅,必要时,还应查阅本人的档案材料。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党支部补报有关材料。
(2) 经审阅材料发现有不清楚或疑惑的问题,应听取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和听取有关意见时,对情况的来源要求准确、可靠,防止偏听偏信。
(3) 根据发展对象实际情况,听取纪检公安、信访、计生、工商、税务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
(4) 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入党材料等进行认真分析和思考,研究提出预审意见,并及时书面通知党支部。
 
 
139.基层党委预审的主要内容
(1)人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注意对材料的鉴别,防止有弄虚作假的现象。
(2)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
(3)是否经过玫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
(4)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应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
(5)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
(6)生产、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140.基层党委预审的时间要求
为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的把关作用,又不影响党支部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审查结果以求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141.基层党委预审原则上要经党委会讨论
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原则上要经党委会讨论,一般情况下,可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把关。对领导干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员、民主党派人士等发展对象的预审,还应根据需要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142.正确衡量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衡量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伴。应着重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本职工作和其他方面的表现。具体地说,就是要从发展对象的实际行动和实际表现中着重看他是否树立马克恩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积极拥护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否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为人民服务;能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自觉地以个人利益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否模范地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143.正确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入党动机,是申请入党的人要求入党的内在原因和真实目的。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要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要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和入党目的是否正确;另一方面要考察其能否时时处处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是否有要求加入党组织的实际表现。
在实际生活中有种种不正确的入党动机,如申请入觉是为了政洽上的荣誉;为了获得个人更好发展的条件;为了用党员身份为自己捞取好处;甚至妄图“钻入”党内来“改造”党;等等。对于这些同党的性质和宗旨相悖的不正确的入党动机,党组织绝不能漠视,要加强对发展对象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防止把入党动机不纯、一心想借入党捞取好处的人和企图“改造”党的阴谋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1. 党组织在即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人员中发展党员应注意的问题
党组织对临近毕业、服役期满或准备外出採业等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入党手续。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该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基只极分子,接收単位(居住地)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145.已调出的发展对象不能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
发展对象调出时,调出単位党组织应当认真负责地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材料,转交给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能否发展入党,由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决定。
有的单位的党组织趁发展对象调动工作之机,不坚持原则,拿入党做人情,这是对党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遇到这种情况,调入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党组织及时反映。上级党组织应严肃査处。
 
l46.对发展对象预审后党组织应做的工作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预审后,应及时将预审材料退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预审合格的,书面通知党支部,.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认.为尚不成熟的,应向党支部说明理由,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其培养教育的意见。党支部应根据上级党委的意见,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对尚不成熟的发展对象,要做好思想工作,并进一步落实对其培养教育措施。
 
  1. 正确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受和审批新党员的主要依据,它记载着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入党时的主要情况和全部入党审批过程,是党员本人档案材料的重要内容,是党员的永久性档案材料。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对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忠诚老实。
  2.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由发展对象自己填写有关栏目。如本人填写确有困难,可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本人口述代笔填写。
  3. 填写时均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者蓝黑墨水。字迹工整清楚。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4. 应向党组织交代或者说明的有些情况,没有填写栏目的,应另附纸说明。
  5. “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6. “民族”填写全称
  7. “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行政区划填写到县(市、区)。
  8. “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填写“相当xx学历”。
  9. “单位、职务或职业”,无单位、职务的,填写职业。
  10. “现居住地”填写现固定居住的详细地点。现役军人中的入党申请人不填写。
  11. “入党志愿”着重填写本人对党的认识、思想发展过程和对入党问题的态度。
  12. “本人经历(包括学历)”从上小学填起,其止年月要衔接。“在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称。“任何职”应写明主要职务。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学习的,都应填写;取得学位的在相应栏目中注明。“证明人”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一同学习、工作过的人。
 (13)“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工商联,任何职务”和“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中的“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
(14)“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写明受奖励的时间、经何单位批准、获奖名称、享受待遇等。
(15) “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填写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情况。经组织复査被平反纠正的不需填写。
(16) “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日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1. “入党介绍人意见”,填写介绍人了解和掌握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情况,对是否同意其入党表明意见。
  2.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3. “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填写党委委员或组织员通过谈话了解到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了解,入党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谈话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等。
  4. “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党委是否同意接受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注明预备期从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5. “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填写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写明支部党员大会表决情况。
  6. “备注”填写在吸收有关人员入党,需要提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的审批意见;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预备党员因故去世等情况。
 
  1. 请人代笔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应注意的问题。
凡是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发展对象都要自己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果本人文化较低,填写确有困难,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发展对象口述的内容填写。
党支部指定代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党员,必须忠实于发展对象的口述内容,不得任意发挥或添枝加叶。请人代笔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除本人签名盖章外,代笔的党员也要签名盖章,并应注明本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
 
  1. 预备未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让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是前提是,发展对象已经具备了党员条件,并已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这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必要措施,也可以避免填写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却因条件不成熟或有些情况不清楚未被上级党组织批准,而给发展对象造成思想负担的情况。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经是履行入党手续的开始,因此,就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接收党员程序的各项规定办理。所以,未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不应让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入党志愿书”与入党申请书的区别
“入党志愿书”,应紧扣三个方面的内容填写:一是对党的认识:二是政治信念、入党动机和心愿;三是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填写时,一定要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实事求是地写出自己思想认识的发展、变化过程和真实的思想感情,不能照抄有关资料,也不能简单地照抄入党申请书。
“入党志愿书”与入党申请书虽有些相同内容,但也有明显不同之处。填写“入党志愿书”时,发展对象已经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的系统教育和精心培养,并经历了一定的实践锻炼,思想认识等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与写入党申请书相比,已明显不同;两者的格式也不一样,填写“入党志愿”不需要像入党申请书那样要有标题、抬头、落款和日期。
 
  1. 接受预备党员应经党小组讨论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章和有关文件都没有把党小组讨论作为接收预备党员的必备程序。但是,党小组一般比较了解本小组负责培养教育和联系的发展对象的各方面情况。因此,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先由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小组酝酿讨论、提出意见,可以使支部大会更全面地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152.发展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发展党员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后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在支部大会上,发展对象要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自己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情况。支部委员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吵过应到会有表决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从上可以看出,发展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那些发展党员不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将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交给党支部书记个人填写的做法,以及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153.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被介绍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154.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注意:
(1)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支部委员会要通知支部全体党员。开会时,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155.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时,五种人员可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
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以下五种人员可以不计算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到会党员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的意志;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病不起和常年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
 
156.党支部正式党员减少到不足三人,不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党支部正式党员减少到不足三人,不能临时与其他党支部合并或约请其他党支部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未履行任何手续,自行合并党支部或约请其他党支部党员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做法是违背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的。党支部正式党员减少到不足三人,并在短期内不能增加党员时,应由上级党组织决定予以撤销,重新组建新的党支部,或由上级党组织将有关部门的党员正式编入该党支部,然后才可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157.党支部书记空缺时一般不宜召开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发展党员工作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因此,在党支部书记空缺时,一般不宜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确因工作需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由副书记或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同志负责召集支部大会。
 
158.发展对象必须参加讨论接收本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讨论接收本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若发展对象因病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治疗或休养,党组织可根据其病情,选择适当时机召开支部大会。对于因故或身体原因本人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
 
159.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两名入党介绍人不能参加会议,支部大会应当改期。如一名入党介绍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但在会前已将发展对象的情况向党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支部大会可以如期召开。
 
160.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发展对象审查情况的主要内容
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
(2)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历史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的审查情况。
(3)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
(4)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情况。
(5)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情况。
 
161.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个别吸收”,是发展党员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这反映在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上,就是逐个讨论和表决,这样可以使党组织和党员对发展对象有更充分的了解,也可以使参加支部大会的每名党员更加明确的表明自己的意见。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时,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体现了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这样做,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防止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在成批讨论通过中混入党内。
 
162.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是新形势下扩大发展党员工作民主、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对党员来说,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以打消举手表决时的思想顾虑,独立表达个人意志,为正确行驶党员权利创造有利条件。对发展对象来说,只要把功夫下到平时,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在各方面表现突出,赢得多数党员同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顺利通过支部大会的表决。
 
163.发展对象在接收讨论本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表决时不需要回避
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时,发展对象不必回避。有的同志担心发展对象在现场会影响表决,或者本人不能正确对待。实践证明,只要做好工作,党内生活正常,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发展对象不能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或别人对自己的批评,党组织应当对其h进行教育、帮助。
 
164.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在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时不需要回避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进行表决时,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是本支部党员的,不需要回避。党员有行使表决的权利,不能因为是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就被剥夺这一权利或者要求回避。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要充分信任其可以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当然,作为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要正确对待发展对象入党问题,对其能否入党实事求是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165.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表决时,党员一般不宜弃权
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问题进行表决时,每个党员都应本着对党组织、对发展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赞成或不赞成的意见,不要轻易弃权。如果对发展对象的情况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在会上提出,由发展对象或其他了解情况的人说明。如果认为发展对象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可以直接表示反对的态度。不应因顾虑个人得失,而不愿表明自己的意见。当然,如果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确实拿不定主意,需要保留意见,也可以弃权。
党支部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应认真做好工作,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尽量避免出现弃权现象。
 
 
166.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入党意见时,不能弃权或投不赞成票
入党介绍人对自己要介绍入党的人不能投弃权票,更不能投不赞成票。因为,入党介绍人是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认真的了解后,认为其已具备入党条件,才同意做介绍人的。如认为发展对象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就不应同意作其入党介绍人,并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如因某种原因不愿意或认为自己不适合作其介绍人,可事先向党组织提出。既然作了入党介绍人,投弃权票和不赞成票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167.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有效票数计算方法
支部大会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正式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之内。
 
168.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主要内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优缺点);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等。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
 
 
 
169.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超过三个月未向上级党委上报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处理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党支部应及时上报上级党委审批。如超过三个月上报党委的,党支部应重新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如果超过六个月上报党委的,要退回党支部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170.正确处理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对发展对象有不同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的,要通过充分讨论是大多数人统一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如果讨论中持两种意见的人数接近,则不要匆忙表决,可暂时休会,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171.适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实践表明,这样做是党组织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来说,也是一次加深对党的认识、提高政治觉悟和党性观念的学习机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在会上谈自己的感想和认识,但不能参加表决。每次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吸收哪些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由支部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会议的人数一次不要太多,这样可以使参会的入党积极分子从中受到鼓舞和激励,其他入党积极分子也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172.村、社区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因此,村、社区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173.正确把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所属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问题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所属基层党委,经报上级党委同意后,可以审批预备党员。
 
174.正确把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问题
规模和影响较大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经县级以上党委同意,可以审批预备党员。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必须是领导班子健全,有专门的组织工作机构和人员,且能够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具备审批预备党员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需要向县级以上党委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党委讨论同意后,应书面批复申请审批预备党员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
 
175.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为充分体现从严治党、严把入口关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的职责和把关作用,更好地落实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任务,根据当前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变化,取消了原来“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的规定,明确所有的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176.党总支在接收预备党员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党总支负责审议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主要责任是:
(1)了解、掌握发展对象的情况,征求党员、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2)与党支部一起搞好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和政治审查工作。
(3)审查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及有关材料,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条件,以及入党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议,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党委报告。
 
177.党总支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议,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一环。审议的内容为:
(1)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包括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2)通过同发展对象谈话和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等,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和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进行考察。
(3)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了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4)在审议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报告。
 
178.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临时党组织(指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总支、临时党委)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或筹建某项工程、某个新单位而建立的,这项任务完成或这个单位建立起来以后,临时党组织即行撤销或选举产生正式党组织;另一种是有的单位本应及时建立正式党组织,却以某种理由为借口,长时间建临时党组织,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临时党组织不是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的一级组织,稳定性较差,且难以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系统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难以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因此,规定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但是,临时党组织可以接收党外群众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和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临时党组织有责任及时将入党申请人的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认真负责地向有关单位党组织介绍和转递,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179.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是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建立的党的机构。其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党组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可以进行指导。
180.正确把握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党员问题
流动党员党组织是指为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在流动党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的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流动党员党组织所属的党员,有三名以上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已转入流动党员党组织。这种流动党员党组织召开支部大会时,至少有三名以上的党员能够行使表决权,因此可以发展党员,但必须经过上级党委同意。
另一种是流动党员党组织所属的党员都是流动党员,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都未转入流动党员党组织,党员在其中不能行使表决权。这种流动党员党组织不能发展党员,但可以接收流动人员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和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同时,应及时负责地将入党申请人的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党组织介绍和转递,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181.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做的工作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如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了解清楚或让党支部补报。
(2)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3)提前通知每个党委委员何时召开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以及审批对象的基本情况,使党委委员事先有所准备,以便能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182.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的主要内容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这样做,一方面使党委能直接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保证审批意见准确,防止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到党内来。另一方面通过谈话,可以有针对性地帮助发展对象进一步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还可以通过这次谈话,了解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对党支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谈话主要了解发展对象的以下情况:
(1)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
(2)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3)发展对象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
(4)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
(5)发展对象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目前的主要优缺点。
(6)发展对象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
了解这些情况后,谈话人还要有针对性地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同时,针对发展对象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183.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的时间
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与发展对象谈话,不能过早,也不能过晚,应放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之后,党委审批之前这段时间来进行。只有在这段时间内来进行,才能较好地达到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了解,保证审批质量和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的目的。
184.同发展对象谈话的方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同发展对象谈话需讲究方式方法。通常情况下,谈话的方式方法有以下几种:
(1)谈心式。就是同发展对象谈话要坦诚相待,相互平等地交谈。态度要热情,语气要和蔼,气氛要宽松。
(2)启发式。当发展对象对某个问题答不上来时,或不愿回答时,要给予正确的启发和引导。有些问题回答不对时,要及时给予纠正。
(3)问答式。谈话人提出问题要求发展对象给予明确回答。采取这种方式时,谈话人最好先列好谈话提纲,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哪些是重点,都应该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保证谈话的效果。
不管采取哪种谈话方式,说话人都要注意,不要以审查人自居,气势逼人,造成紧张气氛,使发展对象由于精神紧张而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认识,或因害怕不能如实反映自己的情况。如发展对象因紧张对所问问题确实谈不清楚或不愿谈,也不要勉强,可先把话题引开,待其情绪稳定后再谈。
 
185.党委不能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以外的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
一般情况下,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不能进行这次谈话,单位的行政领导也不能进行这次谈话。因为,审批前的这次谈话,一方面是为了使党委直接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等情况,切实保证审批的质量;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谈话,有针对性地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186.党委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时,党支部一般不派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时,党支部不必派人参加。从一定意义上讲,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既是代表上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考察,也是对党支部培养教育考察工作的一个检验,党支部不派人参加谈话更合适些。当然,经党委同意党支部派人参加谈话,也可以使其直接了解谈话的情况,有利于针对性地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
 
187.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后应做的工作
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委委员与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后,一般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谈话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归纳分析,形成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2)将整理好的谈话情况和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如实填入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3)及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18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审批预备党员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问题。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这样做,有利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每个党委委员的作用,依靠集体智慧和力量把住党员的“入口关”。可以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要问题,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189.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主要审议内容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在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时,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去衡量。审议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主要看发展对象入党是否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履行了手续,以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
 
190.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注意的问题
审批预备党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应当注意:
(1)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把关,及时审批,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2)审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一次党委会上如果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3)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写清楚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止时间,同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191.党委会批准预备党员的表决方式
党委会批准预备党员的表决方式,党委可结合实际来确定。为扩大发展党员民主,充分发挥每个党委委员的作用,避免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
 
 
192.审批预备党员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代替集体讨论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来代替。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要听取指派谈话人和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部门介绍审批对象的情况,并进行充分讨论,集体作出是否批准其入党的决定。要做到这些,只能召开党委会。采取传阅的办法审批预备党员,有不同意见无法交换,起不到党委集体把关作用,难以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193.审批预备党员不能以有关人员联席会的方式进行
由党委书记、组织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经办人员组成的联席会,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以这种方式审批预备党员的做法,是违背章程规定的,必须坚决纠正。
 
194.党委书记不能代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书记虽然是党委的主要负责人,担负着重要责任,但不能代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
 
195.党的上级组织的负责人不能指明让下级组织发展党员
党的上级组织的负责人,指明让下级组织接收某人入党,是违反党章的行为,不能允许。一个人是否符合入党条件,能不能接收其入党,应当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由本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决定,不能由党的上级组织的负责人指名发展。不管是谁,以党的上级组织的负责人的身份指名让下级组织接收某人入党,党的下级组织有权拒绝。
当然,党的上级负责人在检查工作时,发现有的人表现突出,已初步具备了党员条件,可以向党的下级组织推荐,由下级党组织根据其具体情况,研究决定具体意见;也可以对下级党组织在掌握发展党员标准上的某些不适当的观点、做法提出意见。这种推荐或意见,同指名让党的下级组织发展某人入党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196.正确处理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时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如果是因有的党委委员对发展对象的情况不了解而产生不同意见,应由党委指派的谈话人或报批党支部的负责人说明情况,加以解释,然后付诸表决。
(2)如果是因发展对象存在某些缺点错误,党委委员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有不同意见,应展开充分讨论,认真分析这些缺点错误的性质,看是否影响其入党,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取得统一认识,然后付诸表决。
(3)如果是因发展对象的某些重要问题没有调查请楚,引起意见分歧,应暂时体会,待调查清楚后下次开会再议。
 
197.党委在审批意见中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预备期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重要时期,而且又关系到计算党员的党领问题。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但是,有的党员由于某些特殊情况。因此,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应注明预备期的具体起止时间,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并通知本人。
 
19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查清后讨论批准的预备党员,其预备期的计算
在六个月内审批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超过六个月的,原报批党支部应重新办理入党手续,预备期从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199.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样规定是因为,按照党章规定,发展对象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以后,要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成为预备党员,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因此党支部报批以后,如果上级党组织不及时审批,就等于缩短了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审批时间拖长,不利于党组织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在一定意义上也就失去了预备期的作用。所以,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
 
200.党委超过规定期限未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处理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支部委员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重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等)。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因为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发展对象的思想和表现可能会发生变化。同时,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如果上级党组织审批时间拖延过长,就等于缩短了预备期,必然会影响在预备期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201.党支部在党委批复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应做的工作
党支部接到党委对党支部报批预备党员的批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进行谈话,要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间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正。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同志,应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争取早日入党。
(2)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3)将被批准接收的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小组过组织生活。
(3)要求入党介绍人继续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工作。
 
202.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在党委审批前去世,党委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在党委审批前去世,党委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203.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其审批手续的办理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的,党委应在其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调动后三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所在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交给预备党员调入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如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应将有关材料转交给预备党员调入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由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上级党委负责进行审批。
 
204.直接接受党员
按照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受党员。直接接受的党员,一般也应有预备期。预备期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决定接收其入党之日算起。
“特殊情况”一般是指:
(1)有的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因工作关系,不宜在支部公开自己的身份和工作情况,只能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内部掌握,直接发展为党员。
(2)少数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或某方面的代表人物,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可以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讨论,接收为党员。
(3)追认党员,只有省级以上党委才有权批准。
中央直接接收党员,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接收党员,必须由省一级党委集体研究同意。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省、直辖市党委直接接收党员的相关手续。
 
205.追认党员应履行的手续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追认党员需要上报的材料有:《关于追认xxx同志为中共党员的请示》;入党申请书(口头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党支部的证明材料);先进事迹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有关材料;其他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206.预备党员去世后一般不再追认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包括预备期满未转正)去世,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可以在悼词或生平介绍中说明其是中共党员。如预备党员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并报省级党委批准,可追认其为正式党员。
 
207.在抢险救灾第一线发展党员不宜用“火线入党”的提法
在抢险救灾的紧急时刻,当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挺身而出的先进分子值得表彰,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展入党,但是不宜用“火线入党”的提法。
 
208,在抢险救灾第一线表现突出,已具备党员条件,但培养教育时间未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发展入党
已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抢险救灾前党组织就对其进行过一段时间的培养教育,在抢险救灾第一线表现突出,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如培养教育时间未满一年,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级党委批准,可吸收其为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间,有关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209.在抢险救灾第一线才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可以发展入党
在抢险救灾第一线发展党员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有关党组织要慎之又慎,严格把关,做到手续完备。在抢险救灾第一线递交入党申请书或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有关组织要及时找他们谈话,肯定他们要求进步的表现。同时,明确培养联系人,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并把他们在抢险救灾中的表现作为发展其入党的重要依据。对在抢险救灾第一线表现特别突出,本人一贯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级党委批准,可吸收其为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间,有关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210.重新入党
重新入党,是指因某种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或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房、自行脱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党组织除名的人,再次申请加入党组织。党组织对要求重新入党的人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这些人中经过党组织长期考验,与党失去联系的原因已经查明,或确已改正错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被吸收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党组织要严格掌握这一时间要求。
 
211.正确对待不具备党员条件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重新入党问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后被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原因,是由于其经过预备期间的考察,让不具备党员条件。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不影响其以后入党。是要经过学习和实践的锻炼,提高了政治觉悟,确实改正了缺点,错误,迫切要求入党,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212.预备党员要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为了将党章的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克服缺点,锤炼党性,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213.新接受的预备党员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应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生效。因此,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后开始。从支部大会通过到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时间内,预备党员虽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是,为了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党组织可以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的某些活动,预备党员也应当自觉地按照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
 
214.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必经程序。这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入党后进行的一次庄严的、生动实际的党的观念的教育,也是预备党员进行自我教育的好形式。预备党员通过入党宣誓,表示他们自愿承担共产党员的政治责任,表明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可以使他们时刻用誓言来激励自己,终生牢记自己的誓言,并努力付诸实践。
 
215.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入党宣誓仪式是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好形式,一定要庄重、严肃。程序一般为:
(1)奏(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
(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5)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
(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程序可作适当调整。
 
216.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应注意的问题
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举行。党小组一般不能组织入党宣誓仪式。
(2)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必须在预备期内进行,而且要在上级党委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不能放在转为正式党员后进行。
(3)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定要严肃认真。会场要布置得庄重、简朴、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
(4)预备党员宣誓时,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宣读誓词。领誓人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也面向党旗,站在宣誓人的前面或一侧,举起右手握拳过肩。宣誓仪式按程序进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跟读,态度要认真,声音要洪亮、激昂。领读完誓词,领誓人读到“宣誓人”时,参加宣誓的人员要依次报出自己的姓名。
(5)只要条件允许,宣誓仪式一定要在正式的场合举行,如在革命历史纪念馆、烈士陵园和英雄塑像前举行入党宣誓仪式时,也要悬挂党旗。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悬挂的党旗一定要使用符合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标准,不能使用不规范的党旗。
(6)入党宣誓仪式可有目的地吸收一些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但不能太多。要让参加宣誓仪式的入党积极分子能从中受到教育,对他们真正起到鞭策和激励的作用。
(7)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要严密紧凑,所有的讲话发言都要简短,时间不宜过长。
 
217.不同时间入党的预备党员一般不宜集中在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仪式,应在基层党委批准其入党之后不久及时举行。如果基层党委在短时间内连续批准了几名预备党员,可以集中在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但不要为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而把时间拖得太久,更不能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才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218.预备党员要有预备期
 
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这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虽然已经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教育和考察,但他们入党后能否真正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在群众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还需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锻炼,做进一步的了解和考察,看他们是否真正实践自己的入党誓言,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因此,党章规定新党员都必须有预备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应当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接受组织的考察,争取在预备期满后按期转正转为正式党员。
 
219.预备党员要正确对待预备期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应该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对自己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正。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弄清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
(2)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自己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在生产、学习、工作、社会生活等各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
(3)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履行党员义务,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考察。
 
220.正确对待与被党员在预备期间的缺点和问题。
预备期间党组织发现预备党员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缺点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帮助他们分析原因、提高认识,严肃认真地对他们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学会正确的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要求他们认真改正错误,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如果发现属于个人历史或社会关系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教育本人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讲清楚;另一方面,要及时调查了解,弄清情况,作出结论。对于被党员在预备期间出现的问题,不能采取到预备期满算总账的不负责任的态度。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组织要根据他们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以及对待缺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情况,按照党员标准,讨论并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221.党组织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党组织应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有意识地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质,使他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对他们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改正。
(4)要求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22.对流动人口中的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对流动人员中的预备党员,党组织更应重视做好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外出时间超过三个月应将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超过六个月应将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同他们的联系,要求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他们传达党组织的决定和党的有关文件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学习要求并进行检查。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其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根据本人的申请,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党员本人要参加讨论其转正问题的支部大会。
 
223.对因病长期休养的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因病长期休养,党组织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予以关心,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如身体条件许可,可适当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不要太长;如身体状况较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党组织可指定专人负责与其联系,向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情况,并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教育帮助,预备党员本人也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在病休期间,党组织主要考察其对党的信念、组织观念、对待疾病的态度等。在预备期满时,党组织一般应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但不能因此长期修养而影响讨论期转正问题。


224.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党员,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与正式党员。但是,在表彰、处理阶段,与正式党员有所不同。一是预备党员不宜评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对预备党员中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口头表扬或奖励,特别突出的可用其他方式表彰、宣传他们的事迹。二是对预备党员不能做劝其退党处理。对在民主评议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预备党员,根据具体情况,有的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在预备期内改正错误;有的延长预备期;有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25.预备党员不宜被评为优秀党员
预备党员可以参加评选优秀党员的活动,在评选过程中,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不宜被评选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正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表现突出,党组织可以进行表扬,或推荐他们做先进生产(工作)者。

226.预备党员不能当党小组长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还需要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和教育。而这种考察和教育,多是通过党小组来完成的,如果预备党员当党小组长,就不能很好地起到对预备党员培养教育的作用。因此,党小组长应该由具有一定党性修养的正式党员来担任。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小组长。
 
227.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内领导职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由于入党时间较短,还正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人也需要进一步学习党的有关知识,熟悉党内生活,积累党务工作经验。因此,不能担任各级党组织以及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
 
228.预备党员不宜讲党课
由于预备党员正处于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培养教育阶段,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担任党课教员或给党员讲课是不合适的。预备党员如在某些方面学习的比较好,可在小组生活会和党课学习中作中心发言,这样,也可起到应有的作用。
 
229.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30.预备党员写转正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凡是自己能写的,应该自己动手写。自己确实不能写的,可以口述,请人代写,但要有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要求预备党员本人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这是因为转正对一个预备党员来说,是郑重向党表示愿意承担一名正式党员必须承担的义务,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奉献自己的一切,这必须是真心真意,自觉自愿的,不能有半点虚伪和强迫。同时也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观念、组织观念教育和考察的重要内容。
预备党员在转正申请中,应当通过回顾总结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差距和今后的努力方向,表明自己的决心。对于入党时应向而未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或在预备期间发生的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应在转正申请中写清楚。转正申请要求实事求是,不能为了按期转正而文过饰非,掩盖缺点和不足。
 
231.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实践证明,这是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比较适当的期限,时间短了难以起到预备期的作用。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表现突出,说明他合格的经受住了党组织的考验,可以作为党组织决定其按期转正的依据。
 
232.正确对待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问题
对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或经党组织提请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33.正确处理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主动放弃转正的问题
对预备期满主动放弃转正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当查明原因,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经教育仍然坚持放弃转正的,应当移交支部大会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234.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预备党员转正,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手续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235.党小组要对预备党员转正提出意见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在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后,必须经过党小组讨论,提出初步意见。这样做,可以使党支部更详细地了解转正对象的情况,便于支部委员会审查和支部大会表决。
 
236.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
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2)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23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讨论其转正问题的时间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党支部一般应当在收到预被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与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38.正确处理支部大会提前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问题
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发现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支部大会提前讨论转正的,上级党委应当撤销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要求党支部继续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但预备期满后,重新履行转正手续(包括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39.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时,本人必须参加。若预备党员因病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治疗或休养,党组织可根据其病情,选择适当时机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对于因故或身体原因本人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
 
240.正确处理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能否转正时,赞成人数正好为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的问题
支部大会表决一位党员能否转正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如果赞成人数正好为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一般可按下述情况处理:如果因党员对申请转正人的某些问题不清楚而出现意见不一致,支部委员会应介绍有关情况或加以说明,然后再进行表决;如果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党员对其能否转正的意见有分歧,可以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如果支部大会上提出新的问题,一时难以弄清可暂行休会,待查清问题后,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重新表决。
 
241.复转军人、大学毕业生中的预备党员,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其转正手续的办理
复转军人、大学毕业生中的预备党员,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教育和考察工作。
如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已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如党支部对其情况比较了解,认为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如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短时间内可以落实工作单位的,所在,党支部应继续做好其教育和考察工作。当预备党员落实工作单位后,原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预备党员也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如实汇报自己的情况。预备党员现所在党组织经过认真考察后,对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批准其按期转正。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根据情况决定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现所在党组织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242.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工作调动比较频繁,其转正手续的办理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因工作调动所到过的单位党组织,只要接到该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就应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和教育,并在其调离时,向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负责的介绍其表现情况。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查,根据其表现情况,并参考原单位和其曾所到过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按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如认为有必要,课推迟其转正问题,但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43.出国(境)学习、工作人员中的预备党员回国后的转正手续的办理
出国(境)学习、工作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244.正确处理因组织原因造成预备党员未能按时转正的问题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因组织原因造成预备党员未能按时转正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党支部尚未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上级党组织应责成党支部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党支部已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上级党委超过审批时限未审批的,上级党委应请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进行复议后,再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对因组织原因造成预备党员未能按时转正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245.正确处理在预备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党组织在其预备期满讨论转正问题时,应根据本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区别对待。如果错误严重,已丧失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如果属于一般性错误,行政纪律处分较轻,本人检查认识深刻,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酌情延长预备期;如果错误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本人已改正错误,免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按期转正
 
246.预备党员的直系亲属犯了罪,其转正问题的处理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当直系亲属犯了罪时,应该把自己所知道的问题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表明自己的态度,积极支持和协助政法部门按法律办事。同时,要教育和督促亲属彻底交代问题,认罪服刑。如果预备党员能够这样做,组织上查实本人同直系亲属的罪行没有任何牵连,又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党组织应批准其按期转正。如果发现预备党员与其直系亲属的罪行有牵连,应根据他的问题及其在预备期间的表现,经过讨论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247.延长预备期的情形和手续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一样,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48.支部大会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决议的主要内容
支部大会关于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决议,应围绕预备党员能否履行党员义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写明其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指出存在的主要缺点和问题,以及延长预备期的理由。同时,决议中要写明党员到会情况和表决情况,通过决议的日期及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支部书记签名等。
 
249.延长预备期时间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应从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250.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
延长预备期的目的是由于这些预备党员虽然有某些较严重的缺点或错误,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他们还有改正缺点或错误的可能和决心,因此可以再给一定时间,由党组织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促使其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成为合格的党员。如果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说明他们没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缺乏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决心,对这样的预备党员,没有必要再延长预备期,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51.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这样要求是因为,一个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要转变为真正具备党员条件,需要有一个过程。同时,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考察也需要一定时间。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少于半年,就失去了这种作用。规定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是因为预备党员在延长一年的预备期内,仍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身上存在的缺点、错误,不能明显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说明他暂时还不具备党员的基本素质,没必要继续延长预备期考察。当他确实改正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252.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延长预备期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预备党员,可以决定延长其预备期,对其进行进一步教育和考察,但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延长预备期。这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既是对党负责,也体现了对预备党员负责的精神。因此,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变相地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是不妥当的。
 
253.推迟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被延长预备期的,其延长预备期的计算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如支部大会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其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算起。
 
25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
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2)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
(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
(4)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5)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6)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255.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预备党员通过预备期的考察,由支部大会讨论并经上级党委批准,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或者决定延长其预备期继续进行教育、考察,或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这是发展党员过程中的程序。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继续努力,当具备党员条件时,再重新入党。
 
256.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一般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不应提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是,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257.对丧失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因客观原因党支部无法形成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时的处理
对丧失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因客观原因党支部无法形成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时,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反映。上级党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书面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258.正确处理因冤假错案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问题
预备党员因冤假错案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案件平反纠正后,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一直表现好,现在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恢复其预备党员资格,同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党龄从原定转正时间算起;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一度表现不好,但后来又有转变,现在具备党员条件的,也可以考虑恢复其预备党员资格,同时予以转正,但其党龄应从批准转正之日算起;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一直表现不好,或后来犯有其他错误,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恢复其预备党员资格。
 
259.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不能作劝退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这是对正式党员的处理办法,对预备党员不能作劝退处理。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由支部大会作出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60.上级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审批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2)要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
(3)审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一次党委会上如果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当逐个审批。
(4)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写清楚党龄的起算时间,同时通知党支部。
 
261.党委超过规定期限未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的处理
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对超过了规定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
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之日算起。
262.党支部接到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的批复后应做的工作
党支部接到党委对支部报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批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找本人谈话。对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要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继续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未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应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
(2)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3)对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党支部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263.正确处理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与支部大会决议不一致的问题
上级党委审批支部报来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意见,与支部决议不一致时,要慎重处理。一般情况下,上级党委应先同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上级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上级党委的审批结果。
 
264.党龄的计算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65.党龄与党籍的区别
党籍,是指党员的资格,一个同志被批准入了党,就有了党籍,也就是说,经上级党委批准后,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他就取得了党籍。
党龄,是指成为正式党员起,到现在经过了的时间,党籍和党龄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266.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龄的计算
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自延长预备期满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67.重新入党的党员党龄的计算
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以及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以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以前一段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被上级党组织批准重新入党的,有预备期的,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没有预备期的,其党龄应从上级党委决定重新入党之日算起,前段党龄不能连续计算。
 
268.不同时期入党的党员,其入党时间和党龄的计算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有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年7月1日至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至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1927年4月27日至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乏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年6月18日至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至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二年
1956年9月15日至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至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269.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时,转出和转入单位党组织应做的工作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时,如果预备期已满,转出单位党组织应在其调离前抓紧讨论转正问题。若因某些情况不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转出单位党组织应向预备党员转入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他们尽快办理转正手续。预备期未满的,转出单位党组织应把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转入单位党组织,其转正问题由转入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并办理手续。
现单位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转来的有关材料和情况介绍,要认真对待、严格审查。不能因为不是本支部发展的党员而放松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如果缺少有关材料,现单位党组织应主动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在审查入党材料时,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现单位党组织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270.已超过预备期未转正的预备党员转入新单位,现单位党组织对其转正问题的处理
对新转入的、已超过预备期末转正的预备党员,现单位组织应当向预备党员本人和原单位党组织了解有关情况。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对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原单位党组织未对其办理转正手续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因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原单位党组织未能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做好转入预备党员的接续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现单位党组织必须在预备党员转入六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
对因其他组织原因造成预备党员超过预备期未转正的,现单位党组织经过考察,对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271.审查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时,正确处理离开原工作、学习单位前三个月内入党的问题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在审查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时,发现其是离开原工作、学习单位前三个月内发展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向预备党员本人和原单位党组织了解有关情况,查明原因,并请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说明。
对调查核实属于突击发展,经现单位党组织作进一步考察后,认为其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认为其具备党员条件的,由现单位党组织重新为其办理入党手续(包括基层党委预审,重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等)。
对工作、学习单位突然发生变动,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对其党员身份予以承认。
 
272.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经认定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的,其入党材料的处理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未建立人事档案的,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273.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的保存
预备党员转正后,有人事档案的,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入党材料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预备党员转正后,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将所有入党有关材料存入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274.正确处理预备党员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问题
党组织在接收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后,应及时审查预备党员的全部入党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应严肃查处。
 
275.正确处理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因组织保管不慎或转递中遗失的问题
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因组织保管不慎或转递中遗失,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及时查找,如果查无下落,证明确已遗失,可让预备党员补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组织要在其补填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上注明情况和原因,不应影响其按期办理转正手续。
 
276.正确处理在工作调动中只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档案中没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问题
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糸介绍信,没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转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转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党员身份。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277.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处理
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应将有关情况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278.去世党员入党材料的处理
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去世后,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入人事档案的入党材料由县级档案部门永久保管,未存入人事档案的其他入党材料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无人事档案、但建立党员档案的党员去世后,其入党材料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279.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根据自己任务的变化,对党员的数量、质量和结构分布等提出不同的要求,以适应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和党员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在新时期新阶段,坚定不移地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必须毫不放松地加强和改善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经常地、有计划地把那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分子及时吸收到党内来,不断补充新鲜血液,使我们党始终保持蓬勃的生机和活力,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实现历史赋予党的伟大使命。同时,发展党员是加强党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途径之一。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通过广大党员的桥梁作用、骨干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的。积极培养和发展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入党,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战斗力,使党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措施。因此,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入党程序,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各级党委的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责任。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既是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整合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发展党员工作领导和指导的需要;也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推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需要。因此,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务求实效,切实把发展党员工作抓紧、抓好。
 
280.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各级党委在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加强党员队伍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需要,认真论证、规划和正确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引导帮助基层党组织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逐步建立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
(3)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情况、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情况以及正确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情况等。指导基层党组织处理好数量与质量、重点与一般、培养与发展的关系,坚决纠正和防止违反党章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规定吸收党员的问题,把这项工作作为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4)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注重提高组织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经常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先进经验,加强分类指导,以点带面,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始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281.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提高发展党员质量,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这是因为,青年是影响当前、决定未来的重要力量;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广大青年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有理想,积极进取,愿意以自己的知识和才能报效祖国,不少人迫切要求加入党组织。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始终是我们发展党员的主体,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整个社会构成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及时把具备党员条件的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员队伍生机和活力的需要;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需要;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282.做好在工人中发展党员工作
在国有企业,重点发展生产一线班组长、业务骨干、技术能手特别是优秀青年工人入党,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实现党员在生产班组的全覆盖。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重视在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83.做好在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
以村组干部、返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员和大学生村官为重点,加大在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注重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做好在思想政治素质好、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
 
284.做好在优秀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
注重发展优秀农民工入党。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的,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受农民工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要切实履行教育、培养、考察责任,在接收他们为预备党员前,应征求流出地或原单位党组织意见;当入党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负责地与新的用工单位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党组织做好工作衔接。流入地党组织与流出地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发展农民工党员工作。
做好在劳务派遣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适应劳动关系变化和用工方式变革,探索实行以用工单位党组织为主,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紧密衔接、共同负责的发展劳务派遣人员入党办法,及时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
 
285.做好在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
(1)学校党组织特别是高等学校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对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门联系培养,及时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
(2)做好在科研院所、文化单位、卫生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等知识分子相对集中地方的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发展成党员。
(3)认真做好在高校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提高新党员的政治素质。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大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及临毕业前突击发展现象。
 
286.做好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
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防止一哄而起;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党员质量。
(1)做好在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人员、从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要鼓励他们的创业精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要针对他们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加强在文化素质较高、影响较大的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1. 要把吸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出资人,(以下简称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贯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求,确保发展党员质量。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同时,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具体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共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在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单位,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对那些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国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
  2. 吸收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个人出资人,可以参照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政策规定执行。
 
287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意义
从我们党的建设经验看,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而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是保证发展党员有领导、有计划进行的一种有效措施。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可以避免盲目大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使发展党员工作健康、顺利、稳步进行。
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有利于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改变“年初不知道,年终看报表”的被动局面,减少工作指导上可能出现的失误;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总要求,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有利于从整个党的建设要求出发,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突出发展重点,加强薄弱环节,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有利于加强化发展党员基础工作,建设一支数量较多、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288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应注意的问题
从近些年各地发展党员工作的实践看,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就是从党支部开始,结合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成熟程度,以及发展党员工作的力量等方面的情况,逐级提出发展党员工作初步计划。上下结合,就是县以上党委要在综合下面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本地区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性意见和年度计划。
从各地的实践看,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采取每年确定发展党员数量成增长比例的办法。不能主观地确定数字成比例,更不能互相攀比,盲目追求发展数量或减少发展数量。
二是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既要考虑党的各项事业发展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改善党员队伍的分布和构成不能急于求成。从宏观上看,一个地区、一个系统(部门)每年发展党员人数要大致均衡,保持适当的数量、不要大起大落。
三是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一定的发展数量、结构分布要求,还应当明确工作上的要求和措施。
四是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提出的数量或比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调整前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发展数量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到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
 
289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应注意的问题
发展党员能否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不仅在于是否制定了一个计划,更重要的是要看计划实施的情况如何。因此,在做好制定计划工作的同时,还要抓好计划的实施。各级党组织在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以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来实施计划。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报上级党委同意后,便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严肃性。因此,下级党组织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按照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坚决克服把计划束之高阁或随意更改计划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对于不执行计划盲目发展党员或随意更改计划的行为,要给予严肃批评,以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2)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以对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作适当调整。在实施计划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修订计划,计划虽然有权威性、严肃性,但在执行中也有灵活性。尽管制定计划时考虑比较周密,但也不可能没有一点疏漏。同时,各地各部门情况不尽相同,又在不断发展变化,制定计划时也难以作出完全准确的预测。因此,基层党组织在执行计划时,要从实际出发,不要生搬硬套。即不应机械执行,一个也不许超过,一个也不能少;也不能不顾计划,降低质量,盲目发展。有的入党积极分子虽已列入发展计划,若尚未培养成熟,也不要急于发展;有的入党积极分子虽没有列入发展计划,但经过教育和考察,证明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也可以发展。
(3)在实施发展党员计划中,要注意发展党员数量与质量的统一。只求数量上实现计划而忽视质量,就违背了制定计划的根本目的。因此,实施发展党员计划,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数量服从质量,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就要据实减少发展数量,做到宁少勿让滥。
(4)要加强对实施工作计划的具体指导。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经常检查指导,帮助基层落实计划,总结经验。通过检查及时发现计划本身及实施中的偏差,及时修正计划,解决实施计划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还要注意分类指导,认真总结典型经验,用典型,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通过抓两人、带中间,促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全面开展。
 
290坚持组织员制度
组织员是各级党委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组织员及其工作机构,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委托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管。
组织员制度是我们党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所确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工作制度,组织员队伍剧照最早建立于1945年,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要将发展党员的工作,委托给一些完全可靠的、在党的建设上有经验的、思想与作风都是纯正的工作人员去主持......这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员。每一个区党委、地委、县委以至区委,都应该有这样一些经过考验与训练的组织员,,进行经常工作。”
1951年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作出了在全国县(市)一级设立组织员的决定。后来,没有坚持下去。1961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决定重新恢复组织员制度并拨了专门的编制。由于“文化大革命”,这一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82年,中央组织部在《发展党员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重申:“为了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各地应把组织员制度恢复起来,挑选一批党性强,适于做这方面工作的同志担任组织员。”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再次要求各地恢复组织员制度。1994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的任务、管理、编制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各地按照要求,普遍加强了组织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充分发挥组织员的作用,保证了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2004年,全国发展党员工作会议提出:“地方党委应建立健全组织员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组织员、保证专职专用。基层党委可从实际出发,设置、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组织员队伍。”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加强对组织员的教育培训的。
各地实践证明,建立组织员制度,对于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立起一支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专门队伍,有利于正确贯彻发展党员工作总要求,有利于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有利于严格坚持党员标准,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各种偏差,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同时,有了这样一支队伍,对于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协助组织部门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91组织员的基本条件
组织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 懂得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3.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联系群众。
  4.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92兼职组织员的聘任
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具体的工作,为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从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考察到预备党员的继续考察和转正,有许多具体细致的工作要做。对每一个准备吸收的发展对象和每一个要转正的预备党员,党委在审批前都要派人同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弄清他们的情况。这就需要从人员上给予保证。因此,除了少量的专职组织员以外,聘任一些兼职组织员很有必要。兼职组织员主要从现职党务干部或其他符合条件、热心组织员工作、党性强的党员干部中聘任。
 
293不能用组织员的编制解决其他干部的待遇
组织员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专职组织员一定要做到专职专用,不能用组织员的编制解去解决从事其他工作干部的待遇。
 
294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组织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总要求,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协助党委论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在执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中,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并提出解决的意见。二是指导基层党组织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奠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三是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切实把住党员队伍的“入口关,”。四是检查发展党员质量情况,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的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组织检查和帮助基层党组织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2.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党员管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方法,指导基层党组织健全和活跃党的组织生活。
  3. 协同有关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有的放矢地抓好党员教育工作。
  4. 上级党委组织员还负有指导下级党委组织员工作的责任。
 
295组织员要认真履行职责
组织员能否履行好职责,对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员队伍的战斗力至关重要。组织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认真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正确理解发展党员工作总要求,坚持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党员标准与入党手续。
  2.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无论是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还是检查和帮助基层党组织严把“入口关”,做好具体的发展党员工作,都要掌握第一手材料,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研究。切忌只凭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就对问题轻易下结论。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运用典型推动工作。
  3.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不谋私利。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坚决抵制和严肃查处。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自觉抵制和防止出现钱权交易的问题。要严守党的秘密,不准泄露不宜在群众中公开的事情。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不得擅自处理。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包办代替,尊重基层党委的意见。
 
296搞好组织员培训
为了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县级以上党委要有计划地搞好组织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组织员队伍的实际状况,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组织员的教育培训。一般情况下,搞好组织员培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县级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组织员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逐步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除集中培训外,还可以采取网上培训、自学等办法进行分散培训。
(2)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发展党员工作方面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做好组织员工作的业务能力。
(3)紧密联系实际,针对性的进行培训。要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采取一些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效果。比如,通过典型事例解剖,总结经验教训;也可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形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297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党委应充分发挥组织员以下几方面作用:
  1. 在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计划中的协调作用。在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时,党委应要求组织员全面考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情况,指导基层党组织按照实际情况提出发展党员计划,并对基层上报的发展党员计划进行审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在实施发展党员计划过程中,组织员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全面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经常分析计划实施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的意见。
  2. 在坚持党员标准和履行入党手续上的把关作用。党委应要求组织员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并将把关情况作为考核他们工作实绩的主要依据,不断增强组织员的政治责任心。对工作实绩突出者,要予以表彰。对不按照规定办事,工作不负责任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不能再做组织员。
  3. 在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督促指导作用。党委应要求组织员面向基层,深入实际,督促检查,实行对基层的面对面指导。要求他们认真总结推广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党委要关心组织员,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生活中的困难。同时,还要通过举办组织员培训班等形式,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298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处理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者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发展的党员不予承认,并向其所在支部全体党员公布。
采用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与本人没有直接关联,本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今天去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以及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299《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印制和管理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资格证明。印制和管理入党志愿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程序,切实加强统一管理,防止出现问题。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各级党组织应当妥善发放、管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把这项工作列入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翻印《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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