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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师院发〔201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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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学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5月修订)和《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及《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简称“五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学平台包括科学研究平台和科学普及平台。其中,科学研究平台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市厅级及以上实验室、研究中心、哲社(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第二层次是学校自建的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实验室、研究所、中心。
第三条 科学平台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学校重点负责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的管理,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校级科学研究平台的管理。
第四条 科学平台的主要任务。市厅级及以上的科学平台的主要任务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校级科学平台积极围绕确定的学科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建设、培育一支优秀的科研人才队伍。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是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指导和组织其建设、运行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的依托单位是学校,其管理由学校负责。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是学校负责具体指导实施各类科学平台建设与日常运行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提供科学平台建设需要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要素保障,解决科学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推动落实遴选、推荐、聘任和解聘市厅级以上科学研究平台的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等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 督促市厅级及以上科学研究平台依据学术委员会决议,确定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并检查执行情况。
4. 对科学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的验收和评估工作。
5. 支持各类科学平台的队伍建设,协助各类科学平台吸纳国际国内相关知名专家参与平台的建设。
6. 遴选、扶持校级科学平台申报高一级科学平台。
7. 定期对科学平台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第七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 做好本学院科学平台建设整体规划并切实落实;
2. 负责落实科学平台的人员配备,提供科学平台建设、运行与管理所需配套条件和相应保障;
3. 做好科学平台检查、评估等组织工作,积极申报高一级科学平台;
4. 负责科学平台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各类科学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1. 科学普及基地: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面向社会按要求开展健康向上的社科普及活动,着力提高公民的人文社科素质,帮助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开展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精心设计普及活动的主题,形式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实效明显;积极参与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安排部署的社科普及工作。
2. 科学研究平台:
(1)四川省重点实验室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四川省哲学社学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家、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围绕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2)凝练研究方向,聚集学术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3)科学研究平台组织承担国家、省部级等各类科研课题。理工科类要主动承担与国家经济建设,特别是与四川省、内江市的发展有密切联系的应用型科技项目,促进成果应用转化;哲社类要接受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课题,促进四川省哲社理论研究,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四川、内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4)积累科研成果,组织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励;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出版高质量学术专著和教材等;申报专利;政产学研用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各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上科学研究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6)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推动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水平的提高。
(7)负责开放课题的发布、受理、评审、立项和资助金额的批准,并对资助的开放课题进行全程管理。开放课题立项时要注重支持中青年科研人员。
(8)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每年至少主办一次全省性及以上学术会议,努力扩大科学研究平台的国内外学术影响力。
(9)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科学研究平台通过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危险品和剧毒品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平台对外开放管理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使平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 结合学科建设做好科学平台建设发展规划或计划任务书,并认真落实、执行,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确保顺利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检查与评估工作。
4. 负责科学平台建设材料的收集、升级申请材料的编撰、整理与上报工作。
5. 加强科学平台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建立平台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动态数据库。
6. 加强科学平台信息化工作。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独立的网站(页),运行良好并及时更新信息。将网站(页)建成各科学平台成果的展示窗口和促进学术交流的载体。
7. 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开展常态化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活动,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记录、材料的存档和报送等工作。
8. 科学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重视和加强学风与科学道德建设。
9. 科学平台立项研究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须标注“xxxxxx”资助项目。成果拥有权原则上归属学校。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科学平台应加强研究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宣传以及转化工作。
第三章 申请
第九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申请方式和要求按“五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校级科学平台的申请办法及相关要求:
1. 由二级学院及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填报《k1体育娱乐平台校级科研平台申请书》,新申请的校级平台须有明确的研究人员和研究方向、场地等报学校备案。
2. 每年年末平台自行开展研究工作评估和总结,于次年1月提交上年总结报告和本年的工作计划,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对需要经费资助的平台,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平台运行一年及其以上时期建设的成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后期资助。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按学校规定建制运行(多家联合组建的科学研究平台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签订协议协商确定责、权、利);校级科学研究平台挂靠相关二级学院。
第十二条 各类科学平台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其主任的任职条件、遴选、聘任、任期及管理模式和人员分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设置、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职条件、遴选、聘任与管理模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学研究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平台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参与研究项目评审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科学研究平台主任每年向学术委员会做出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科学平台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应与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相应的人员聘用合同,明确相互的责、权、利;聘期满,应对各类人员进行聘期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续聘或解聘。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平台的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专兼职相结合。
1. 固定研究人员为专职科研岗,以校内人员为主,其规模在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应尽量精干,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由科学研究平台主任推荐、学校聘任。
2. 流动研究人员主要由科学研究平台开放课题负责人、国内外访问学者、校内外兼职科研人员和学生等组成。开放课题负责人由科学研究平台管理,相关费用从其开放课题经费中支出。国内外访问学者和校内兼职科研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或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聘任后进入实验室工作,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承担。学生的管理及相关费用由相关教师负责。
3.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研究平台固定研究人员的人数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配置;流动研究人员的人数由各科学研究平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科学平台的经费,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原则上为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提供一定的运行建设费(含开放基金)。运行建设费的额度为:省重点实验室20-40万元/年,省高校重点实验室5-10万元/年,省哲社重点研究基地和省哲社普及基地5-10万元/年,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地基5-10万元,院士工作站10-20万元/年。需发布开放课题的平台,原则上用于开放基金的经费应不低于运行建设费的50%;若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合格验收。学校对验收获得合格及其以上的科学平台继续给与经费支持,但具体金额由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 确因科学平台发展需对科学平台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科学平台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科学平台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核定、审批;校级科学平台由依托二级学院报学校核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学平台每年1月提交上一年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相关材料;校级科学研究平台直接将相关材料报送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科学平台的考核与评估(简称“考评”)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考评的规则和具体操作办法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的周期建设考核以任务书的形式约定,内容涉及研究方向、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科研业绩、人才培养、开放课题、对外交流等方面;统计的成果必须标注平台的具体名称,方可计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和实施市厅级及以上科学平台的考评工作;学校职责范围内的考评工作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科学平台应重视考评工作,认真做好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认真做好评估材料和专家实地考察评估的各项准备,确保评估合格,力争优秀。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科学平台的上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下一年度运行建设费的划拨额度。考核为优秀的,按120%划拨经费;考核为合格的,按100%划拨经费;考核不合格的,按80%划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 科学平台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升级为更高层次的平台,视为该建设周期任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 凡评估不合格的科学平台,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各类科学平台,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整改期满再作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即刻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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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