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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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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科人〔2013〕11号
 
 
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组发〔2012〕12号)和《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11〕538号),深化拓展“天府科技英才计划”,省科技厅拟启动实施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现将《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4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天府科技英才计划,促进我省优秀科技创业人才脱颖而出、加快成长,培养造就一批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方案(2013-2022年)》及《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重点围绕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农业、民生工程等领域,大力培养、扶持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科技创业领军型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相融合,为加快建设西部地区创新驱动高地提供支撑。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采取“人才+项目”的支持方式,即以人才为主体,以项目为支撑,支持人才与项目相结合。
第四条 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实施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省科技厅主管,省科技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人才办”)设在省科技厅人事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部门申报,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择优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六条 申请人条件。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卓越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创业项目应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优先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创办人、法人科技特派员的法人代表,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的科技人员。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创办、领办或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企业,实施创新成果转化并推动其产业化。必须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之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并持有创办企业20%以上的股份。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带项目、资金、技术来(在)川的创业人才。
(3)企业创办1年以上5年以下,在四川省内办理工商注册并依法纳税;
(4)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5)创办企业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第七条 申请人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报所在单位。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推荐意见,经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后,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章 审 批
第九条 省科技人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填写《申报书》;
3、提供的材料不实或不齐全;
4、单位未承诺保证提供匹配资金;
5、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聘任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组由在省内外学术界有影响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及成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省科技人才办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计划方案,报省科技厅审批并上网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给予支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纳入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管理,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其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资助对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省“天府英才特殊支持计划”。
第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三年。由省科技人才办组织中期检查,并决定是否执行项目后续的支持。项目完成后由承担人提出申请,省科技人才办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入选支持计划后,须填写《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所在单位应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省科技人才办,逾期不报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由省科技人才办报省科技厅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获支持者的成长情况及项目进展实施跟踪管理。获支持者于支持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每年1月15日前认真填写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一式两份经单位审核后送省科技人才办。
第十七条 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依托单位和承担人应积极配合省科技人才办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按期提交中期检查材料,按期完成项目相关工作。需要延长项目期限的,承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省科技人才办审核同意,最多可延长半年。因主观因素导致不能按合同规定执行好项目研究的,省科技厅五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获支持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触犯法律,或弄虚作假骗取支持的,经查实后可撤销支持,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获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支持者不得替换,支持经费按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作它用,如有发现,撤销支持并追回已拨支持经费,取消该获支持者所在单位申请资格三年。
第二十条 因故中止支持的,获支持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和进行财务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送省科技人才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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